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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盗窃网络游戏财物,QQ号,游戏账号现象日益增多,引发了社会多方的关注,越来越多的声音要求完善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刑法上的规制,解决网络中大量存在的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问题。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涵义,学术界有四种学说,泛义论,广义说,狭义说和区别说。广义说则更为妥当。网络虚拟财产指的是在网络虚拟世界中,用图形、图形等多种方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被玩家独立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且能用现实金钱衡量的一种电磁记录。它类型主要包括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货币和网络注册的通讯号码。我国当前刑法关于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没有针对性的规定,对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盗窃此类财产的定性都有着不同的意见。在盗窃虚拟财产案件上,刑事司法的实践处理是不同的。法院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对盗窃中的虚拟财产的金额往往难以确定。明确被盗网络虚拟财产价值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这些问题已严重干扰司法秩序,使得网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很大损害。现实的紧迫性和法律的滞后性已使得我们急迫地需要对这一行为进行刑法上的规制。相对于我国立法和司法中的不足,域外对此问题刑法规制相对完善,大多明确了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确立了它和现实中的财产具有同样的法律地位,同时还制定了相应刑法条文对网络虚拟财产犯罪进行规定。我们可以在借鉴他们的经验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实际状况,完善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刑法规制。首先,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定性。首先,明确它的定性,即它归为法律上保护的财产,再确定这种行为属于刑法规制的范畴,按照盗窃罪进行处理。其次,针对这种财产数额认定的难题,参照盗窃罪数额认定提出了它的认定标准。最后,将上述建议通过多种途径进行贯彻,通过制定专门的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进行刑法解释和颁布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将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进行全方位的规定,弥补刑法规制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