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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医疗服务提供的日益普遍,以及患者的权利意识逐渐抬头,患者对于医疗品质期待提高自属当然。而一旦不良的医疗结果在患者的预期之外,患者往往诉诸法律。从我国近年来医疗侵权诉讼数量逐年攀升,便可知此一问题日渐突出。然而由于医疗侵权诉讼的特殊性,涉及到精密的医疗科学,且在医疗过程中医疗纪录等相关证据皆由医方所掌握,且这些医疗资料在医疗上所具有的意义,如非专业人士不易理解。而法官在医学专业知识的欠缺下,往往难以掌握纷争内容,故法律为平衡诉讼双方对抗,对医疗侵权诉讼采取证明责任倒置的做法,但因此却未估计足够人体的复杂性、医学的特殊性和医疗结果欠缺稳定性等因素,于是对医方造成另外一种不公平,在实践中也造成医疗纠纷诉讼数量激增、防御性医疗行为出现等问题。
本文分析了医疗侵权诉讼的特殊性,提出了医疗侵权诉讼医疗过失及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并阐述了我国现有医疗侵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方式的缺陷,认为我国对于医疗侵权诉讼一律采取证明责任倒置的做法不可取。而后通过分析美国和德国若干减轻医疗纠纷证明责任承担的方式,认为可以借鉴美国的事理自证及expert res ipsa原则建立我国的若干减轻证明责任的方式,另建议我国在实践中参照同为成文法国家的德国赋予法官有限的小范围的对某些特殊案件进行证明责任划分的自由。
此外本文介绍了近年来医学界得到大力发展的循证医学及循证医学对美国医疗纠纷证明的影响,包括循证医学对法官审查医疗鉴定的合理性及审查医生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因果关系的帮助作用。并通过实例分析了我国法院利用循证医学审查医疗鉴定或专家意见,认为除需明确要求鉴定机关或专家提供的意见应有实证基础,而非单纯的医疗常规或个人专业经验外,且需要求鉴定机关或专家提出循证医学证据等级资料供法院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否则法官和当事人可以鉴定结论没有循证医学证据或证据等级不够为由对其提出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