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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容是一个涉及哲学、伦理学与法学的综合性命题,我们似乎可以在人类交往、政治斡旋与争端解决都看到宽容的调和作用。然而,不同于西方社会从宗教宽容到政治宽容、法律宽容的演进,宽容原则在我国法治发展过程中始终遭遇不畅,导致民众对法律中的宽容原则存在态度与观念上的误解,本文认为,这与我国实定法与法哲学间的对话不足有深刻关联。本文在行文思路上主要分为五部分来论证:文章第一部分引言,主要以美国宪政史上的经典案例“罗伊诉韦德”案为切入点,从堕胎在美国司法实践中的“违法说”和“合法说”的价值论辩中得出一种宽容的悬置式的法律处理模式;第二部分,探究宽容原则的内涵和发展史,并从法哲学领域分析宽容原则以价值相对主义和自由主义为内在意蕴,界定宽容原则是在对人的自由尊重的基础上对不同价值判断的宽容;第三部分,从三个层面剖析了宽容原则的正当性依据,由于人类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和人的认识的有限性,宽容是人类在多样化的社会中追求法律真理的必要原则,这项原则与其他法律价值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第四部分,介绍了宽容原则在西方社会中的法律实践,将同性婚姻以及胚胎研究置于考夫曼的“法外空间”理论来论述。同时引出宽容不是纵容,宽容原则要以责任原则与公平原则为界;第五部分,在宽容原则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探究宽容原则对我国法治的重要意义,尽管由于历史等深层原因,宽容原则在我国法律实践层面存在态度、观念上的困境,但是法治与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及人类对自由与人权等真理的探索,都要求我们在立法、执法与司法的重要环节运用宽容原则。近年来,宽容原则在我国的学界探讨、法律政策、以及刑事法治和民事法治领域达成了不少共识,并且在立法、执法和司法上得到了某些有效的运用。本文基于法哲学意蕴的基础上进行理论研究,界定宽容原则的内涵及界限,同时意图通过研究西方法律实践中的宽容原则的应用,探索构建法治中国语境的下“法律宽容”,使之在法治建设中发挥人道主义的理论指导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