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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倡导民主法治与治理模式的今天,环保非政府组织以其专业性、公益性和灵活性在全球的环境保护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在我国的存在和发展也成为我国环境法治的现实需求.我国的环保非政府组织经过20多年的发展,在自身的发展、作用的发挥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很大的差距与不足.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缺乏健康、有益的发展环境,在环境法领域,表现为相关环境保护参与权的缺位.
为有效推动我国环保非政府组织的健康发展,促进其功能的发挥,有必要通过环境立法对于环保非政府组织的环境保护参与权予以确认和保障.
从环境权的理论和发展来看,环保非政府组织在环境法领域内的基本权利源于"人"的环境权,在性质上属于衍生性权利,其内容在广泛上包括对环境的"享有权"和对有关环境保护事务的"参与权".从环保非政府组织的存在基础及功能定位来看,环保非政府组织的基本权利以环境保护"参与权"为特征和核心,因此本文将环保非政府组织的环境保护"参与权"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广义的环保非政府组织的环境保护参与权体系应以环境信息权为基础,以狭义的环境参与权为主体和核心,以相应的司法请求权为补充和保障.
环境"治理"模式的形成、环境保护的效率诉求以及知情权在人权领域内的发展是环保非政府组织环境信息权的权利基础.现有的国际立法实践对此已经作出确认.借鉴当今国际社会及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我国环保非政府组织环境信息权制度的构建应形成以《环境法》为核心的完整体系,并扩大义务主体的范围,使之包括政府、公共机的和企业等各方,同时丰富信息内容,充实信息公开的形式,对政府及公共机构的信息公开实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结合的制度,对企业的信息公开采取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懿制度.
由于我国环保非政府组织发展相对不成熟,其参与作用尚未完全发挥.但随着环保非政府组织参与范围的扩大和参与层次的提高,对其环境参与权的法律确认和保障对保持其独立性、长发挥其作用将至关重要.根据国际社会关于环保非政府组织环境参与权的立法实践经验,我国环保非政府组织的环境参与权制度构建应以政府和企业相关行为作为参与对象,涵盖预案参与和过程参与两个阶段,并建立相应保障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
为维护和保障环保非政府组织及其所代理的公众环境权益,除现有有限的行政救济之外,必须设立环保非政府组织的司法请求权制度.其中,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环保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发挥尤其重要.我国现有的立法中并不存在环境公益诉讼的空间,现有的司法实践也仅以检察机关为原告,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应赋予环保非政府组织以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以促进环保非政府组织作用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