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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作为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法律规则,从产生之初就具有授权与控权的双重功能。“市场失灵”的存在为政府干预经济提供了必要条件,而“政府失灵”又使得“干预政府”成为必要。因此经济法不仅要赋予政府相应的经济管理权,纠正市场运行偏差,确保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同时还应肩负为政府干预经济立章建制,界定政府经济权力、规范政府干预经济行为的重任。经济法对政府权力的控制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着眼于权力运行的结果,通过确定严格的实体规则标准对经济领域中的政府权力予以控制;另一种是着眼于权力运行的过程,通过设计严格合理的权力运行程序来实现控权目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法在内容上呈现出多样性与变动性的特点,使得经济法实体规则体系不可能十分明确与周全,实体规则的控权功能逐渐减弱。而法律程序以其特有的分工、抑制、间隔等功能逐渐成为保证政府经济权力正确有效行使的重要手段。特别是我国经济法在产生与发展过程中具有鲜明的政府主导性,往往是授权太多而控权不足,加之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法治观念,因此完善经济法中政府干预行为的法律程序是保障政府正当、合理、有效行使经济管理权的必要条件。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法律程序的正当性与控权性。主要是对法律程序的概念、正当法律程序特征及法律程序控权性的理论阐述。第二部分,经济法对政府干预行为的规制。这一部分主要是通过对中西方政府干预行为演变的历史回顾,得出中西方经济法产生过程中的差异、经济法规制政府干预行为的特点,并对我国经济法规制政府干预行为进行阐述。第三部分,经济法中法律程序对规制政府干预行为的作用。主要阐述了法律程序在经济法中的控权性、法律程序控权性突现的原因、法律程序在经济法中的作用及法律程序对我国经济法的现实意义。第四部分,完善我国政府干预经济行为法律程序的思考。本部分主要阐述经济法程序的价值、经济法程序的基本原则,并从建立健全政府干预经济行为的程序性规范、优化调控主体之间的横向权力分配机制、健全民主参与制度、完善公开制度四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政府干预经济行为法律程序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