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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可以说是海商法中独有的一项法律制度,占有重要地位。为了发展本国的航运业,各国海商法一般都设置了船舶优先权制度。但因为该制度在各国的历史发展不同,所以在具体立法规定和实践应用中也存在较大的差异,这就和现代各国海上贸易的日益密切形成了尖锐的冲突。就我国而言,海商法颁布实施的时间比较迟,所以对于船舶优先权制度的研究相对而言还不算成熟,在具体应用中时常出现争议或困惑。本文将船舶优先权制度作为研究对象,主要采用比较研究法,将我国海商法与国际公约和主要海运国家中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比较,然后分析我国的船舶优先权制度,并对其中存有争议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和针对性的建议。全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船舶优先权制度进行探讨:第一章是概述部分。本章内容包括船舶优先权制度的历史发展、概念、特征、性质及立法价值。在该章中,笔者根据我国的法律制度并结合国际上相关法律的规定,认为将船舶优先权定性为担保物权较为妥当,并建议在我国的物权法中增加优先权制度,从而使船舶优先权的性质更加清晰。第二章是对船舶优先权标的的探讨。本章首先对国际公约及主要海运国家对船舶优先权标的的规定进行比较研究,然后指出我国的海商法应适当的扩展船舶优先权标的的范围,以便更好地完善我国的船舶优先权制度,促进我国海商业的发展。第三章是对船舶优先权项目的探讨。笔者通过比对国际公约及主要海运国家在这方面的规定,归纳出国际立法中船舶优先权项目的特征及发展方向;然后据此对我国海商法中船舶优先权项目的规定进行探讨,建议应对我国海商法规定的项目予以增加,将沉船清除费用、必需品供应合同规定为船舶优先权的项目;最后讨论了我国《海商法》中的几种船舶优先权项目应该怎样更好的理解、运用。第四章是对船舶优先权效力的探讨。本章主要的问题是怎样解决船舶优先权的效力冲突。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内部冲突,即船舶优先权相互之间的顺位冲突;二是外部冲突,即船舶优先权和另外的船舶担保物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之间的顺位冲突。在解决船舶优先权相互之间的冲突时,国际公约和主要海运国家基本上都考虑到了公共政策、倒序以及地位同等原则。对于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的效力冲突,学界中主要有三个衡平方案。通过分析,本文认为三个方案都存在不足。为了彻底解决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之间的效力冲突,文中提出了对已经有所讨论的船舶优先权信息公开制度进行完善的具体建议。而关于船舶优先权与船舶留置权的效力冲突,一般而言,各国立法和国际公约都规定船舶优先权应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但是有的学者认为这一方案并非完全妥帖。本文对他们的观点进行了反驳。最后一部分,总结全文,说明研究船舶优先权制度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