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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是与现代公司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的结构相伴而生的,越来越多的股东只投资而不参与公司管理,信息不对称导致一些股东尤其中小股东处于弱势地位,法律赋予股东知情权来保护其投资权益。但股东在行使知情权的过程中有可能会触及公司的商业秘密,尤其是核心商业秘密—会计账簿所依赖的原始会计凭证,如何平衡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成为了理论界及实务界研究的重点。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案例研究及对比研究等法律研究方法,在分析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2017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相关规定的以及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的基础上,同时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找出适合我国国情的股东知情权的保护方法。文章第一部分通过对我国股东知情权立法程序的梳理,可看出从《公司法》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出台,我国已不断完善并修正股东知情权的相关内容,在平衡股东与公司利益的基础上,尽量防止股东权利的滥用。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股东知情权纠纷的认定仍然存在许多困境。文章第二部分重点介绍了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股东知情权的相关规定,在对这些国家的相关规定分析的基础上,借鉴其成熟、完善的立法模式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弥补现有规定存在的漏洞。文章第三部分对我国股东知情权主体适格问题进行了研究,重点分析了隐名股东、出资瑕疵股东、原股东、新股东以及母公司股东的主体适格问题以及如何实现其股东知情权。文章第四部分对股东知情权的客体范围进行界定,重点分析了实务界存有争议的“原始会计凭证及计账凭证”、“董事会会议记录”等材料能否作为股东知情权的客体。笔者认为,对于“原始会计凭证及计账凭证”可以在特定的情况下允许股东行使知情权,从董事会会议记录的性质以及保护公司独立性的角度出发,其不适宜作为知情权的客体。文章第五部分主要探讨了股东知情权行使的程序问题。其中主要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列举的几种“不正当目的”的情形进行分析、研究,找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适用困境的原因,并且提出了可行性的意见。同时对大家较为关注的正当性目的的举证责任、股东的损害赔偿救济等问题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本文通过对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深入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现有的实务判例,总结出股东知情权制度在我国施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同时通过对国外有益经验的总结,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找出在理论界及实务界存在较大争议的股东知情权方面的问题的解决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