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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杂剧包公戏是包公艺术又一光辉起点,在中国文学史,乃至法制史上具有独特的价值和地位。文章着眼其价值探讨,从原型、创造、魅力、贡献四方面进行分析和论述。 原型为元杂剧包公戏创作提供条件。原始先民的傩仪为元杂剧包公戏创作提供生活原型和艺术原型;历史上包拯其人为元杂剧包公戏创作提供人物原型。 元杂剧包公戏基于原型而又超越原型,是包公艺术的再创造。它以人物关系为基础,突发事件为导火线,以情感意志为动力创造慑人心魄的戏剧情境,在正反力量的对比中展现激荡人心的戏剧冲突,突显人物心灵深处的隐秘,从而刻画一个耳目一新的包公形象。 元杂剧包公戏的创造成果深深吸引着观众,具有永恒的魅力。真实感人的生活图景是魅力产生的根基,“刑以正邪”的抗争精神是魅力持久的动力,公平公正的法制理想是魅力的根本所在。 元杂剧包公戏以崭新的面貌呈现在观众眼前。它充分挖掘前世包公的优秀品质,塑造了无私、求实、睿智的包公典型,为后世包公艺术所追随。它告诉后人什么样的官才算是清官,什么样的民才算是正确对待法律的民。为此,树立了为民、爱民的清官意识,强化了百姓的法制观念。这可为当代法治建设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