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损害人格物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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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精神利益方面的关注度逐渐提高,司法实践中有关人格物的案件数量增加。国内外很少有人对具有人格利益的特定物展开系统、全面的研究,只有少量的文献体现已经有过对具有人格利益的特定物零散的研究。对人格物侵权或违约的相关法律规定缺乏,此类权利救济无法可依。本文主要针对人格物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和责任形式进行进一步的展开,试图建立人格物的民事责任体系。联系我国法律和社会实际,对人格物侵权和违约救济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讨论,并结合国外经验对人格物保护提出建议。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人格物的概述,包括人格物概念的由来和人格物的界定。首先介绍了人格物的概念由来和人格物内涵和属性,人格物是指与人格利益紧密相连,体现人的深厚情感与意志,其毁损、灭失造成的痛苦无法通过替代物补救的特定物。人格物兼具财产利益与人格利益,兼具普通物的属性和人格属性。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人格物的具体范畴。该部分主要解决何谓人格物的问题,为司法实践中是否涉及人格物提供判断依据。第二部分是关于人格物民事责任体系的确立依据。该部分主要解决保护人格物的必要性的问题,论述了人格物民事责任体系的确立既是司法实践的需要,也体现了民法的人文主义精神,符合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发展现状,更是遵循公序良俗原则的要求。第三部分深入研究了人格物侵权责任。该部分根据严格责任的适用范围、严格责任的归责依据主要是危险等因素对冷传莉教授提出的人格物侵权应以严格责任为归责原则的提法持反对意见。从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分析人格物侵权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在《侵权责任法》和《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相关规定冲突的基础上讨论了人格物侵权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第四部分主要是人格物违约的救济问题。主要分为人格物是否存在违约的可能和违约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根据违约归责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况分析人格物违约应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从国内外关于违约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和司法现状分析人格物违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合理性。第五部分主要解决如何救济的问题。在国外司法实践和立法的基础上,对人格物侵权和违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建设提出对《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相应条文进行扩张解释的建议。此外提出应对人格物受损精神损害适用范围进行适当限制,并应鼓励当事人自行调解解决以减少司法成本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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