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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为一种高级别的集团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之大毋庸置疑,因此,世界各国都对其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态度。然而,刑法的进步意味着刑罚逐步做到非感情用事、做到冷静和理性化。在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将目光聚焦在涉黑犯罪的组织、领导者与积极参加者之时,对于涉黑犯罪一般参加者的刑法适用问题同样也不应被忽视。由于涉黑犯罪一般参加者这一群体自身存在着诸多的特殊性:其在组织中的数量可观、规模庞大;处于组织的底层,对组织的影响力较小;多来源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较小,反社会性不强;易于被教育、感化和挽救等等。因此,对于这一特殊群体,我们不应一味地进行从严打击,而是应当理性地看待这一群体的存在,对其采取有别于组织、领导者和积极参加者的打击力度和打击策略。在刑法的适用上,应当对其采取“入罪谨慎、依法从宽”的基本立场,从而做到正确的定罪量刑。在防控手段的选择上,应当针对其自身的特殊性,选择“放小”的刑事政策,建立长效的防控机制。惟有如此,才能引导我们有针对性地寻找到标本兼治的治理之策,更好地去预防和控制涉黑犯罪,恢复社会秩序的安定和有序。从而,在适用的效果上,有效分化、瓦解黑社会性质组织势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刑罚适用带来的后遗症,减少社会的对立面,实现刑法适用的最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价值的指引上,引导其向往人性之善而远离人性之恶。最终达到有效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目的,促进整个社会发展的和谐与稳定。文章除了引言和结语之外,其正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全文共约4.3万字:第一部分是涉黑犯罪一般参加者的司法现状。通过对41个相关案例的统计分析,总结出现阶段我国对于涉黑犯罪一般参加者适用刑法的现实情况和存在问题,以及涉黑犯罪一般参加者这一群体自身所具有的特点。其中,统计的内容包括涉黑犯罪参加者的涉案人员数量、个案的定罪量刑、刑罚的具体适用、具体犯罪的类型等情况。由此,提出了涉黑犯罪一般参加者这一群体应当被给予特殊的关注。认识到应当理性地看待涉黑犯罪一般参加者的存在,因为其存在与发展,是社会发展进程中多种因素综合互动的产物。第二部分是涉黑犯罪一般参加者的刑法因应。针对涉黑犯罪一般参加者这一群体自身的特殊性,提出了对其应当持有“入罪谨慎、依法从宽”的基本立场,并从四个角度对该立场的存在基础进行了分析。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中儒家的中庸思想,慎刑思想;现代刑法思想理念中的罪刑均衡原则,刑法谦抑性原则,刑罚个别化原则,是该立场存在的理论基础。我国现行《刑法》中第13条“但书”的内容,相关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该立场存在的现实依据。第三部分是涉黑犯罪一般参加者的认定标准。探讨了在定罪环节,对于涉黑犯罪一般参加者所应持有的基本立场,如何进行切实有效的贯彻。在定罪时,要将涉黑犯罪一般参加者、积极参加者以及非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进行严格的区分。具体通过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把握:定罪须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存在为前提;行为人的主观罪过评价;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评价。其中,行为人所参加的是否为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行为人有无接受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这两点是区分涉黑犯罪一般参加者与非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根本。而行为人参与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所持有的主观心态,行为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程度以及行为人在整个组织中的地位、作用和实际影响力,这三个要素则是区分涉黑犯罪一般参加者与积极参加者的关键。第四部分是涉黑犯罪一般参加者的刑罚裁量。探讨了在量刑罪环节,贯彻涉黑犯罪一般参加者所应持有的基本立场之时,所应当注意的问题。在量刑时,要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依法从宽,对于涉黑犯罪一般参加者的刑罚适用,应当以宽缓用刑为出发点。此外,在具体的量刑操作过程中,还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在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的各种情节,司法工作者应当用足、用好法定以及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问题;适用财产刑时要恪守罪刑均衡原则的问题;有关立功情节区别对待的问题;有关缓刑应当有效适用的问题等等。以期在量刑环节真正做到罪刑均衡、轻重有别、罚当其罪,实现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举。第五部分是涉黑犯罪一般参加者的刑事政策。阐述了为了有效防控涉黑犯罪,针对涉黑犯罪参加者这一特殊群体应当选择适用何种刑事政策,如何对刑事政策进行具体把握,才能针对其“症结”所在,达到标本兼治的良好效果。首先,在刑事政策的选择上,在论述了“打早打小、露头就打”等刑事政策存在缺陷的同时,提出了“抓大放小”的刑事政策是更为合理的选择。阐述了适用“放小”的刑事政策,能够弥补刑罚自身所存在的局限性,实现刑罚的目的,降低刑罚的投入成本,从根本上消解涉黑犯罪一般参加者的存在。其次,在刑事政策的具体把握上,认为应当建立防控涉黑犯罪的长效机制。在运用刑法对涉黑犯罪进行严厉惩治的同时,更要做好整个社会大环境的治理工作。从涉黑犯罪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着手,加强社会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