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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矿产资源丰富,是全国重要的能源战略接替区。多年来大规模的资源开发,有力地支援了国家的工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同时也带动了地方经济和相关产业的发展。但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存在着“资源低价,环境无价”的观念,资源价值对新疆的贡献并未在经济发展中充分体现出来,“富饶的贫困”现象非常突出。与此同时,矿产资源开发也给资源输出地带来了一些环境外部性问题,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由于补偿机制的缺失,使得新疆在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利益受损,资源的开发利用与实现新疆政府提出的强区富民的目标还有很大差距,资源补偿机制的缺失已成为制约新疆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论文在梳理国内外有关矿产资源补偿研究动态的基础上,吸收价值理论、稀缺理论、产权理论和资源补偿理论的核心思想,紧紧围绕能源矿产资源利用补偿问题,综合运用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结合、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的方法,从资源产权权益、生态利益、代际利益和资源输出地发展权益四个方面分析了新疆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利益损失,深入探讨新疆能源矿产资源利用补偿和收益分配中存在的问题,并从法律制度、产权制度、资源税费制度、生态补偿机制等方面探索了利益损失的原因,提出了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补偿主体、补偿范围、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进而构建了新疆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补偿体系和补偿机制框架。最后,论文提出要加快推进资源税费制度改革,建立矿产资源开发补偿机制、产业援助补偿机制和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矿产资源开发权益分配机制等对策建议。本论文研究的目的就是希望通过国家政策的调整,建立和完善新疆民族地区资源补偿长效机制,协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政府、企业以及资源地居民等各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关系,使各方实现利益上的均衡和矿产资源收益达到更佳的分配状态,保证各方利益分配的公平、公正,让资源所在地人民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不断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论文在研究过程中形成的结论如下:(1)国家在新疆能源矿产资源开发中应该从区域内、外输入输出平衡角度出发,建立产业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受益地区对受损地区、资源输入地对资源输出地的补偿机制。从矿产资源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补偿资源地接续产业的发展,生态环境的修复以及居民就业和收入的提高。(2)新疆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补偿的利益矛盾主体主要是中央、地方、企业及当地居民。能源矿产资源的自身价值和环境损失价值在补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我国目前能源矿产资源资产化中各产权主体的收益实现渠道不规范,使得以国家为主体的能源资源所有者收益不能充分实现。为此,要改革现行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和收益分配制度,建立符合区域协调发展需要的新型资源收益分配体系,实现多元主体共赢,解决西部地区经济滞后、贫困问题严峻与经济战略地位日显重要不对称的矛盾,促进区域持续发展。(3)充分考虑新疆民族区域的特殊性,实施差异性政策,借鉴国外资源利益分配向资源属地倾斜的国际通行做法,以资源开发的利益共享机制为调整框架,给予新疆特殊的能源开发政策,放宽自治权限,给予地方政府矿产资源的开发权或共同开发权,对中央石油企业所得税实行中央与地方共享政策,提高地方资源税税额,调整增值税在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形成资源开发与地方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