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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发端的全球金融危机已渐趋平稳。但对于政府救市法治化的探讨却热度不减。笔者立足于后危机时代的反省与对我国危机应对现有机制的检视,提出对于政府救市正当性具体标准的见解并根据上述标准搭建政府救市法治化框架的建议。先前研究停留于政府救市是否正当的争论,本文探讨政府救市正当性标准,尝试将该问题的研究推进一步。全文遵循两条主线,一是政府救市正当性的四条标准,二是政府救市的决策、执行、退出等三个不同环节。除引言与结语外,全文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是全文论述的基础,阐释了本文的论述思路。首先界定了政府救市的概念及法律性质,论述了政府救市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明确了本文研究的对象与范围;第二节则从政府救市正当性的法哲学释义入手,重点分析政府救市是否正当的理论争议,并从这纷繁的二难选择中跳脱出来,将“市场抑或政府”的争议转化为在承认政府有限理性与救市现实的前提下,如何约束政府救市行为,使其达到效用最大化的问题。此亦即本文的论证主题“政府救市的正当性标准”。
第二章与第三章则从理论与实证两条路径出发,对政府救市正当性的标准进行深入探讨.理论层面,以有限政府理论为逻辑起点,分别从权力的来源、实体法与程序法对救市行为的规制、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等四个方面,从法理角度阐释了政府救市正当性的具体标准。实证层面,本文选取了2007年肇始的全球金融危机下中美两国政府救市的实践为例证,剖析了两国在上述四个标准下的救市行为的正当性问题,并对两国的具体救市举措进行比较分析。
第四章作为本文的总结与引申,在前文理论分析与中美两国实践比较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目前政府救市的实践,根据政府救市正当性标准,提出我国政府救市法治化建设的若干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