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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谋虚伪表示行为系意思表示具有瑕疵的法律行为其中之一,德国民法最早引入此概念,并对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的民法产生深刻影响,相继制定了通谋虚伪表示行为规则。我国民法对此传统法律概念没有作出规定,只是规定了与通谋虚伪表示相关的恶意串通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理论界对通谋虚伪表示行为的讨论也不多,即使讨论也只是在制度设计层面的探讨,并未深入研究其背后所隐含的价值理念及其效力根源。德国学者对通谋虚伪表示行为的效力根源进行了深入分析,将通谋虚伪表示行为无效的根源归结为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或意志自由,从尊重当事人之间所达成的“合意”出发规定通谋虚伪表示行为无效。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法中,为了维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规定通谋虚伪表示当事人不得以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通谋虚伪表示进行规范的情况下,大量存在的通谋虚伪表示案件成为长期困扰实务界的难题。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大都适用恶意串通行为规则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规则来处理。这样做的结果,使得本身并不具有恶意或掩盖非法目的的通谋虚伪表示行为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严重侵害了表意人与意思受领人之间处分其私人利益的自由意志,造成国家强制力过度干预私法领域,超越了其所应保持的“清醒”界限,与现代民法意思自治理念和契约自由原则相背离。国家以强制性手段规范的恶意串通行为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的无效具有刚性特征,其所体现出的立法意旨在于严厉否定这些行为本身所具有的违法性,而通谋虚伪表示行为的无效源于其意思表示的虚假性,此特征不足以动用国家最严厉的否定性评价进行调整,其无效应定性为相对无效。相对无效缓和了绝对无效所具有的缺陷,更有利于维护通谋虚伪表示当事人的正当利益诉求,也更有利于平衡通谋虚伪表示当事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我国学者们制定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总则篇)对通谋虚伪表示行为作出了规定,针对该规定是否合理,也引起了学界的争论。学界通说认为应以通谋虚伪表示规则代替恶意串通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规则。但三者之间存在本质的区别,前者本身蕴含的价值理念为自由意志,后两者是国家对超出自由界限的法律行为给予的最严厉评价,体现的是国家强制。三者不但在本质上存在区别,在形式上也仅为交叉关系,非涵盖关系,因此不具有相互替代性。通谋虚伪表示当事人不得以通谋虚伪表示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但书规定并没有造成逻辑上的混乱和结构上的重复,此但书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从程序法的视角看优于善意取得制度,不能用善意取得制度代替通谋虚伪表示规则中但书的规定,二者在保护善意第三人信赖利益的范围和程度上存在较大差别,但书规定较善意取得制度更为周全与合理,更有利于维护信赖利益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