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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做了严格的规定,但因为立法和实践中的多种原因,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却变得随意,且监督严重缺位。检查机关监督权弱化,公安机关捕后随意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普遍,给司法权威性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因此从法律制度设置上弥补漏洞,规范、完善和落实司法实践中的操作规程,对更好的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都有重要意义。论文希望通过对逮捕后强制措施变更存在问题的实证研究和形成原因的深入考察,提出有益于改革完善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对策。本文共二万余字,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揭露出当前司法实践中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通过数据的对比分析,文章认为,C市公安机关在捕后变更强制措施总体上较为乐观,但仍然存在操作程序不规范、通知时间的不确定与监督的弱化和滞后、公安机关不按规定随意变更三个问题。第二部分,对已暴露出的问题,有针对性的分析形成原因。文章并未简单的从某一环节分析,而是从立法本身、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案件当事人四个视角出发,结合案例进行全面考察。从立法上来讲,存在批捕权的权力设置漏洞和变更强制措施适用条件的模糊性等缺陷,不利于监督范围的确定;从公安机关角度来讲,将其作为案件的特殊处理手段、收集证据的延时牌,导致违规变更情形的时有发生;而检察机关对逮捕必要性的审查把握尺度不一、监督力量薄弱、重视程度不够,造成了监督不到位、不善监督的局面;从案件当事人角度来讲,案件当事人救济途径存在障碍,有异议不能及时申诉,权利受到侵害,责任单位也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这不仅不符合保障人权的原则,也不符合程序公正性的要求。第三部分,阐释了逮捕后强制措施变更完善的必要性。文章认为,完善捕后强制措施不仅仅是司法实践操作性的升级,将制度本身设置科学并认真贯彻落实,能进一步促进我国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制度的全面执行,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正当履行,达到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的目的。同时,明确变更程序和适用条件,也有利于司法机关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实现司法价值,维护法律权威。第四部分,提出逮捕后强制措施变更完善的对策与建议。文章认为将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权赋予人民检察院,使人民检察院享有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决定权,才能实现检察机关更加全面的监督权。通过检察机关加大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力度和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力度,从数量上降低违规变更的情况发生。同时,充分赋予案件当事人的救济权利、畅通申诉渠道,扩大监督主体范围,设定违规变更强制措施的惩罚措施,增加违规成本,从而全方位提高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合法性、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