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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是依靠各类网络直播软件、手机应用程序将现实生活场景等进行实时同步直播的一种新型网络媒体形式。近些年,作为一个新兴产业,网络直播迅速发展成为当下最为热门的网络虚拟产业,尤其是其中的移动全民直播,几乎涵盖了其他所有种类的直播形式,最具典型性,同时还具有高影响力、高话语权、高收益等优势,因此成为未来网络直播产业发展的主要趋势。网络直播自身具有应用的广泛性,获取方式的多样性,传播速度快,时空适应性强,直播门槛低,收看无门槛等特点,这既推动了直播文化的迅速普及,同时也导致出现在网络直播中的违法犯罪行为隐蔽性强,为匿名犯罪,跨国犯罪提供了便利,给网络直播的监管和执法带来了巨大困难。我国目前尚未出台一部法律来明确规范网络直播行业,网络直播行业适用的法律规范也不甚清晰,执法监管在法律层面存在真空地带。而且网络直播使得违法犯罪行为的主体、形式、后果及监管都发生了变化,其影响波及宪法、刑法、民法、经济法等各个法律领域。如我国《宪法》领域中的公民表达自由及其限制表现于网络直播中的法律现象就是如何既发挥网络直播的文化繁荣作用,又避免其诱发各种风险和不良信息泛滥。法律对网络直播产品的法律属性定义不明则容易导致网络直播产品著作权纠纷,甚至还会诱发破坏网络直播市场秩序的经济风险;网络直播各参与主体的法律地位界定不明则诱发不正当竞争、纳税问题。从整体上看,我国虽有网络直播的相关法律规范,但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如立法不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层次和效力较低;法律制度缺乏体系性,监管体系混乱,各职能部门职权不明确,缺乏行业自律机制。因此,网络直播行业的法律监管迫在眉睫。一方面需要建立并完善网络直播产业法律体系,明确网络直播产品的属性,厘清相关主体的法律地位,加大对网络直播各参与方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应加强政府部门的执法力度,使政府在管理与服务中发挥主导作用,以促进该行业的良性发展。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笔者整理了世界各国针对网络直播进行法律规制的共性,尤其是欧盟、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的法律规制现状,从法律法规、政策判例、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方面进行分析,进而吸收有益经验。本文从整体上理顺网络直播涉及的法律主体及关系,明确网络直播中的法律权利、义务及责任,提出以下对策:第一,建立并完善网络直播产业法律体系,以“一个重心、多个层面”构建完善网络直播产业规制法《网络直播监管法》;第二,完善政府对网络直播产业发展的监管,监督、指导网络直播中各主体在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允许的范围内享受表达自由;第三,确立行业自律管理机制,通过法律确认行业自律公约的法律地位,鼓励行业自治;第四,采取有奖监督机制鼓励社会民主监督;第五,与世界接轨,加强国际合作。进而在法律的框架内发挥政府、社会及个人在促进网络直播良性发展方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