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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化发展进程的不断加快,人类对自然资源与化石能源的使用无论是在规模上还是在速度上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碳排放量增长所带来的气候变化、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严重影响着城市生态文明与居民生活健康。在此情况下,京都协议提出实现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限额与交易”机制,其凭借排放管制和排放权交易双重手段达到有效减排目标的作用受到国内外的普遍关注和认同。然而在实际过程中,通过“限额与交易”机制达成的生态经济发展目标,将最终落实到各运作实体——企业组织。换而言之,企业组织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单元,不仅是自然资源的主要利用者,同时也是生态环境的主要破坏者;因此,在“限额与交易”柔性减排框架机制下达成的生态发展目标应落实到企业产品质量目标上,即应从生态角度切实关注和提高企业产品质量。随着2011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7次缔约方会议在南非德班落幕,全球各国逐渐重视气候环境对人类生存与生活的影响,大会决定实施《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并启动绿色气候基金。与此同时,2014年4月我国十二届人大第八次会议通过并出台的“史上最严环保法”,也昭示着我国对经济发展过程中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视。因此,在“限额与交易”机制与最新环保法的双重背景下,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兼顾各方要求,特别是产品在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方面所应达到的标准,不仅要关注生产技术改进对减排的作用,也要关注企业生产废弃物综合利用对企业减排的影响,并将其体现到企业产品的生态质量管理上,使得产品在适用性质量的基础上更具有生态性质量。正是基于对“限额与交易”机制背景以及企业生态质量的深入探讨,本文从可持续发展角度出发,在对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审视的基础上,建立企业生态质量观,并在现有研究基础上构建一个基于生态质量的评价体系,以层次分析法(AHP)得出评价体系中各评价指标权重,以期为企业节能减排、改进生态质量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