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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我国南京临时政府颁发的《大总统令法制局审核呈复律师法草文案》中就指出:“司法独立,尤不可无律师辅助之。推检之外,不可不设置律师与之相辅相制,必须并行不悖,司法前途方可达到圆满之域”。可见,律师对司法独立之重要性。如何保障律师权利,至今依旧是法学界关注的焦点之一。阅卷权作为辩护律师的一项重要权利,首次被确立于1979年《刑事诉讼法》,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包括辩护律师阅卷权在内的辩护制度作了一定修改,现行《刑事诉讼法》又对其进行了较大补充和完善。辩护律师阅卷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真正实现控辩平衡,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进入审查起诉之日起,刑事辩护律师可以行使阅卷权,鉴于对具体的阅卷时间、范围和程序未作详细规定,实践中各地检察院、法院的做法不一,侵犯辩护律师阅卷权的行为也时有发生,理论界对其关注度较高。随着科技的进步,尤其是网络时代的到来,阅卷方式呈现多样化,阻碍辩护律师行使阅卷权的手段也层出不穷。因此,对辩护律师阅卷权的理论探讨更具现实意义,且尚需进一步深入。文章除引言和结语之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辩护律师阅卷权的基础理论。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阅卷权作为律师传来的权利,与辩护权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被追诉人在面对控诉方的指控时,因其自身力量单薄,难以真正实现控辩平等对抗。法律赋予辩护律师阅卷权,不仅可以实现证据材料共享、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实现控辩平衡。第二部分,我国辩护律师阅卷权制度的立法变迁。为了全面认识我国现行辩护律师阅卷权制度在立法层面的内容及其不足,文章通过纵向和横向比较进行分析研究。在纵向上,梳理我国辩护律师在阅卷时间、范围、地点、方式以及权利救济层面的立法变迁;在横向上,比较研究中外辩护律师阅卷权制度的立法差异。我国辩护律师阅卷权起步较晚,大陆法系的阅卷制度和英美法系的证据展示制度各具特色,历史的经验值得参考,国外立法中的合理成分值得借鉴。第三部分,近年保障辩护律师阅卷权的新举措。现行《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各省市检察院为了规范接待律师服务,纷纷出台相关文件,要求设立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要求有条件的检察院建立电子化阅卷系统,缩短了等待阅卷的时间;要求各办案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定期沟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情况,及时调查处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使。第四部分,我国律师阅卷权面临的现实困境及解决对策。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辩护律师阅卷权的内容规定得过于笼统,在实践操作中,没有统一的标准可供参照,导致各地检察院、法院对辩护律师阅卷权的行使范围要求不一致;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层面的救济机制,现行《刑事诉讼法》也未涉及。虽然出台了一些列规定和办法,在实践中仍然有立法与实践脱节的现象存在。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文章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建议,从而使我国辩护律师阅卷权制度更加科学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