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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规定,体现了我国立法者在未成人犯罪问题上的立场。在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制定之初,立法很好的体现了当时社会环境下公众对未成人犯罪的认识,是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的需要的。随着时光的推移,我国改革开放的程度的不断深化,社会物质财富增加的同时,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与社会财富快速增长表现截然相反,人们的道德水平没有出现提高,反而由于物质财富的冲击而出现了滑坡。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不完善也随着青少年犯罪的低龄化而日益凸显。与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不同的是,随着我国进入老年化社会,老年人犯罪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对于现行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质疑和要求完善的呼声逐渐由弱到强,而对待老年人的犯罪问题,则出现了是否应当设置刑事责任年龄上限的争议。本文主要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当降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罪行与罪名之争、是否应当设置刑事责任年龄上限三个问题谈起,通过对争议观点产生的原因的分析提出笔者对这些问题的看法。笔者认为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议反映的是人们由于刑法价值观的不同产生的立场的不同,并尝试从刑法的机能、刑法的价值角度来分析争议背后体现的刑法价值。通过争议的分析,笔者进而尝试对三个问题进行相关的制度性设计,并尝试通过有限的刑法学知识说明制度设计的合理性或必要性。结合最新刑法修正案对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规定,展望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在我国未来的发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