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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的复杂领域之一,有人将其称为刑法学的黑洞,也有人将其称为刑法学的迷宫。前苏联罪权威的刑法学者特拉伊宁说过,刑法理论中最复杂的学说就是共同犯罪。从刑事立法的角度讲,对共同犯罪的规定是否科学、完备,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一部刑法典的水平与价值。中国古代的共同犯罪,从具体的、例举式的规定到抽象的、概括性的规定,从粗犷的规定到详尽而完备的立法,共经历了萌芽、形成、发展、成熟等阶段。全文共分为四部分。引言部分首先说明了本文的研究对象、研究现状及研究方法。第一部分“中国古代‘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制度变迁历史”,首先,对古代共同犯罪概念对进行介绍,比较了与现代刑法共同犯罪概念的不同点,其次,重点对中国历史上诸朝关于共同犯罪的内容进行梳理,展现了共同犯罪立法产生及其逐步完善的过程,并对诸朝代的共同犯罪制度的特点进行了总结。第二部分“共同犯罪的构成”,从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进行了分析。从犯罪主体的角度而言,古代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在不同的朝代有不同的规定,并且对犯罪人的身份有特别规定,其处罚程度也不同;主观方面,将主观故意和过失都纳入共同犯罪的主观过错范畴,规定了相应的责任;犯罪客体方面,由于古代犯罪客体的特殊性,故对其也进行了简单论述;客观方面,对于作为、不作为及同时犯、实行过限都进行了规定。第三部分“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和刑事责任”,共同犯罪人的法定共犯人种类只有首犯和从犯,教令犯和胁从犯均不是法定的共犯人种类的分类,本文对其原因进行了详细论述,对古代律典中对教令犯、胁从犯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总结,最后对典型的共同犯罪的案例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古代共同犯罪的立法渊源、特点及借鉴意义”,从传统刑法文化和乡土社会对共同犯罪的影响的角度来解读中国古代形成独具特色的共同犯罪制度的原因,并对其特点进行了总结,从共同犯罪的犯罪人逃亡的处理和共同过失犯罪两个方面进行探讨,期望能在古代共同犯罪内容的基础上,以史为鉴,使现行刑法能在与古代刑法的比较中获得点滴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