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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家作为一个税收国家,税款不仅是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对价,而且也是国家乃至政府有效运转之物质基础。而作为税款提供者的纳税人自然享有对税款如何被使用、使用是否合法的监督权。赋予并保障纳税人的税款使用监督权,对于维护纳税人之权利以及保障政府财政支出行为的合法、合理和高效等,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推进以及纳税人意识的增强,纳税人的税款使用监督权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和关注。本文对纳税人税款使用监督权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比较全面的研究,以期对完善中国纳税人税款使用监督权制度有所裨益。第一部分“纳税人税款使用监督权概述”。从纳税人的税款使用监督权涵义开始分析,进而从人民主权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角度探讨我国纳税人税款使用监督权存在的理论依据;讨论了纳税人税款使用监督权所具有的宪法权利以及公权利性质的权利属性,实际上也就是回答纳税人税款使用监督权到底是什么性质的权利问题;从三个方面分析了确立我国纳税人税款使用监督权的实践意义,一是有利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有利于对政府财政支出形成有效监督,三是有利于调动纳税人主动纳税的积极性。第二部分“我国纳税人在税款使用监督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通过对我国与国外有关国家在纳税人对税款使用监督方面的比较,分析了我国在纳税人税款使用监督权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现行法律法规缺乏有关纳税人税款使用监督权的直接规定,造成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的局面。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明确的、较为系统的纳税人税款使用监督的法律法规,其他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几乎没有涉及纳税人税款使用监督方面的内容,使纳税人税款使用监督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二是尚未建立纳税人诉讼制度,纳税人权利是一种法律拟制性极强的权利,所以针对政府违法使用或不当使用公共税款资金的行为无法提起行政诉讼,使纳税人税款使用监督权难以行使;三是我国税收征收与支配的立法公共选择性很不完善,在立宪阶段,缺乏对税收征收与支配的宪法限制;在税收立法阶段,公民很难以民主方式来表达自己对税制的选择态度。所存在的诸多问题也就是我国纳税人税款使用监督权的现状。并对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进行了深入剖析。一是传统理论更多强调国家财政以及国家税收的理论。为了满足“国家需要”及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税法规定并赋予了政府机关大量的权力和较少的义务。与此相反,税法赋予了纳税人大量的义务和较少的权利;二是国家没有建立保障纳税人参与监督管理公共资金支配使用的健全制度,具体操作难;三是中国传统文化对纳税人权利意识的影响,使纳税人缺乏参与对公共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意识;四是对纳税人税款使用监督理论研究和法制建设相对滞后。最后一部分“我国纳税人税款使用监督权法律保障机制构建的对策建议”。从依法赋予并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增强公民权利意识、制定税收基本法、完善预算监督法律制度、增强责任追究制度以及建立纳税人诉讼制度六个方面,论述构建我国纳税人税款使用监督权制度的应有内容和相应的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