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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是指上市公司内部监督系统各构成要素间相互作用的关系及其运行过程和方式。如何完善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是世界各国80年代以来公司治理大讨论的中心问题之一。 多数学者认为,公司治理的本质和重点是公司监控机制的构建和完善。作为公司决策、执行和监督三大职权之一的监督权,其能否在公司组织机构之间适当配置和协调,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监控)机制,是关系公司治理是否有效和革新成败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上市公司是现代公司制企业的典范,较一般公司支配社会经济资源更多,其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经济支配权就相对更大,因而,如果它的内部监督机制一旦失灵,任由董事会、经理层滥权,往往不仅会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而且会给成千上万的股东和社会带来灾难性危害。美国的安然公司和我国的麦科特、ST猴王、郑百文等上市公司“造假”、“掏空”丑闻及其所引发的社会震荡都深刻地说明了这一事实。我国现行《公司法》所构建的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在立法上存在严重缺陷,并因此而导致运行中的严重弊端。为此,笔者认为很有研究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必要。本论文分为五章,各章内容摘要分别如下: 第一章:上市公司监督机制概述。本章从研究“机制”、“监督机制”概念切入,对上市公司监督机制的概念、构成要素、主要特征及其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重要地位进行探析。 第二章:外国公司治理中的监督机制考察及其对我国公司立法的影响。本章对美英一元式、德国二元式、日法折衷式等三种主要外国公司治理中的监督机制模式进行介绍;同时分析了我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本土资源的匮乏与借鉴外国先进经验的必要性以及我国现行公司立法对外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借鉴。 第三章: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立法缺陷及其现实运行问题。本章具体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在立法上存在着相关法律规定要么太原则、太简单,要么就是规定缺位、缺乏可操作性的弊病;同时在现实运行中存在软弱乏力,监事会职能弱化和虚化、内部人控制、大股东滥权等严重缺陷。 第四章: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专门监督机关——监事会的探讨。本章针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缺陷并依据监督机制原理和借鉴外国先进经验,提出我国上市公司要完善和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应该是以监事会行使主要监督职能,以股东大会、股东、董事会及其独立董事行使不同辅助监督职能的系统化、网络化监督机制的观点。并对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专门监督机关—监事会提出了具体的对策。 第五章: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辅助监督机关的探讨。本章着重对进一步配置好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独立董事、股东等上市公司内部辅助监督机关的监督职能提出具体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