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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既关乎着民族传统文化多样性的延续传承,也关系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进而为民族大团结厚植坚实的基础。2009年以来,随着国家一系列倾向性保护政策的出台,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在政策落实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前所未有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其根本原因是仅仅依靠政策推动,随意性太大,无法形成一套科学、规范、正当的运行程序,缺乏法治化的制度性保障。本文主要围绕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方面,探讨建立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公法保护体系。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少数民族特色村寨进行总体概述,首先,着眼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概念界定、保护与发展的政策和内容,系统梳理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政策的缘起;其次,立足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本身的弱势性地位、现代化与城市化的冲击、少数民族特色村寨自身的特殊价值,探讨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的必要性;最后,基于对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的主体、客体、内容的分析,提出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公法保护模式选择。第二部分,从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理论、国家义务理论、文化自觉理论三个方面论证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公法保护的正当性,从法理上寻找依据,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属于少数民族文化权利范畴,基于基本权利与国家义务的辩证统一关系,国家需要对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予以尊重、保护、实现,但必须贯彻文化自觉的理念,确保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文化多元化发展。第三部分,结合恩施州案例,分析我国对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在立法、司法、行政三个方面的公法保护运用,指出我国对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公法保护存在立法缺失、行政保护不力、司法救济渠道不畅的不足。第四部分,从建构完整的公法保护法律体系、完善政府的行政保障职能、加大司法救济力度三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公法保护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