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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家立法权力和司法权力的重要体现,我国刑法解释在数量上已经大大超过刑法典本身,在刑法司法实践中得到不断地应用与检视。在这些解释条文背后,带来的是刑法解释的功能应该怎样定位,刑法解释与刑法立法分别承担怎样的使命,怎样才能基于价值选择、利益权衡、目的考量,对刑法解释立场做出选择,以期刑法解释功能得到良性运行和实现,中国特有的刑法解释模式,是否能如愿发挥其应有的功能等一系列问题,这是刑法解释研究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也是中国刑法解释功能研究的目的和意义所在。我国刑法解释模式为多元化解释主体的抽象式解释模式,体现为解释权力分散化,解释载体文本化,解释内容抽象化,解释效力法律化。中国刑法解释功能论,即是基于对现有刑法解释体系内解释功能的安全性与可操作性入手,以刑法解释作为联结刑事立法和刑法适用的桥梁和纽带这一认识前提为主线,以刑法解释功能在制度内的良性运行为目的,以“从经验到理论”的实证分析为研究进路,从刑法解释功能的实证分析、产生基础、内生因素、外向因素、特色解释、制度补足等分别展开论证,力图在我国制度框架内对刑法解释功能的良性运行提供智力支持。刑法解释的功能定位,是缘于对现行生效刑法解释条文的实证梳理所得出的理论归纳。根据刑法解释描述方式的差异,刑法解释可分为列举式解释、释义式解释、定位式解释。对于三类描述化解释技术在刑法解释中的具体应用与侧重,可看出解释资源的流向与分配体现出的分散性与集中性趋向,为刑法解释功能定位提供事实依据。基于“立法的归于立法,解释的归于解释”要求,刑法解释功能可界定为三方面:活化立法,适用司法,回应社会需求。刑法立法是刑法解释功能的产生基础和必要前提。刑法立法与解释的功能划分,是建立在对刑法解释文本实证解读上得出的实然结论。刑法立法与刑法解释承担着不同的任务和使命:前者框定犯罪圈的范围,后者明晰犯罪圈的界限;前者创设出罪与入罪、此罪与彼罪,后者精准出入罪的界限。但是,他们又是互为依托,解释需依托立法而存在,立法需依托解释而鲜活。刑法解释与刑法立法的功能区分,使刑法解释不致入侵立法领域,而罪刑法定原则明确性的贯彻,是在对二者功能区分的基础上,规定立法的明确,对刑法解释权能予以限制,消解立法中的不明确。刑法解释对立法原意的承继,是刑法立法目的通过刑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刑法解释立场是刑法解释功能的内生因素,解释者所秉持的不同立场,直接导致刑法解释结论有所区别,更直接影响刑法解释功能是否被拘束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框架内,安全、妥当地发挥其应有价值。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如何理解,直接催生了中国现行二大解释立场: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在中国的法治思想和法治进程正处于发展和完善的阶段,形式解释论比实质解释论无疑更好地坚持了罪刑法定原则,在文义解释能自足的前提下,应以形式解释论为原则,以实质解释论为例外。对于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选择,也体现在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和认定。罪刑法定原则反对类推,不是否定其方法本身,而是这种方法背后所带来的可能的不正义和司法恣意。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可采取谨慎的许可。刑事政策是刑法解释功能的外向因素。罪刑法定原则是对刑法解释文义界限的限制,而刑事政策则是对刑法解释资源流向的调节与引导。刑事政策与刑法解释功能的契合,正是社会需要映射在刑法解释层面上的体现。通过刑事政策对刑法解释的引导和调节,刑法解释完全可以在“宽”“严”上对刑法文本进行合乎政策引导的理性解释。刑法解释的刑事政策化,也体现在其对刑事政策的价值评判上,刑法解释在对不符合法治要求的刑事政策,刑法解释完全具备自己的独立品格。刑法解释功能的中国特色,体现在刑法立法解释这一独创性的解释类型。刑法立法解释具有三个功能,解决两院的原则性分歧功能,是其立法属性,而明确法律含义和确定法律依据的功能,是其解释属性。刑法立法解释的立法属性是迥异于司法解释的独特功能,也是其存在价值所在。通过对13个刑法立法解释文本和相应的解释草案说明做出分析,得出今后刑法立法解释的内容,主要应体现其立法属性功用,从而做到有目的的限缩,同司法解释划分界限。作为抽象式刑法解释制度,刑法解释体制有自身不可逾越的鸿沟。制度的不可自足,导致了刑法解释功能发挥受到限制,功能运行失灵。案例指导制度的适时纳入,可为刑法解释模式完善提供制度完善与补足。刑事指导案例将成为刑法解释的重要补充,并承担刑法解释力所不逮的部分使命。未来我国刑事判例的性质,即属于刑法解释的特殊表现形式,有权刑法解释可分为规范性刑法解释和个案性刑法解释,而刑事判例可属个案性刑法解释。在将来的中国刑事司法发展中,在刑事指导案例向判例转化的过程中,诸如刑法文本中所预留的解释空间,有一部分完全可以由判例解决。中国指导性案例的出台,对于规范刑法解释的适用性、普适性有重大作用。但是对于建立判例解释制度,仍然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