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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经济周期的变化,全球企业并购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周期。在我国政府提出“走出去”,运筹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后,在外资继续加大投资力度的同时,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也呈现出强势出击的情形。但中国企业“走出去”实施海外并购的过程并非一路坦途,而是面临来自东道国基于政治因素考虑的诸多干预,例如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United States,CFIUS)根据美国法律,对外资并购交易进行的,以保护国家安全为由的审查。1990年,中国航空进出口总公司(CATIC)收购美国MAMCO公司时就受到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的审查。CFIUS经过调查,认为此项收购行为威胁美国国家安全。CATIC被迫向另一美国公司出售其已取得的MAMCO的资产。CATIC的收购行动以失败告终。2004年,联想集团宣布收购IBM的个人电脑部门。2005年,美国CFIUS宣布对此项收购行为进行为期45天的国家安全调查。在交易方作出让步并采取某些特别措施的情况下,CFIUS最终批准了此次收购。同年,中海油宣布以要约价185亿美元收购美国的第九大石油企业优尼科公司。中海油的收购行动引起了美国政界的强烈反应,美国众议院公开表示反对将优尼科出售给中海油,而美国国会议员要求布什总统评估这项交易对美国经济和国家安全的潜在影响。1988年美国国会通过《1950年国防产品法》(Defense Production Act, 1950)721条的修正案,即Exon-Florio条款。该条款规定,总统有权暂停或禁止任何可能损害美国国家安全(national security)的对在美国从事州际贸易的人(person)的外资收购(acquisition)、合并(merger)或接管(takeover)。但行使此权力的前提是:⑴总统发现“有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实施控制(control)的外方可能采取威胁国家安全的行动”;⑵除了Exon-Florio和IEEPA,没有其它法律向总统提供足够和合适的权力以维护国家安全。1991年财政部根据授权,制定了该条款的具体实施细则,即《外国人合并、收购和接管规定》(Regulations Pertaining to Mergers,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byForeign Persons,以下简称《规定》)。虽然《规定》很多方面是对已有规则的重复确认,但在实体和程序方面作了许多重大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