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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逐级审批侦查运行体制行政色彩浓郁,侦查的司法属性得不到有效的彰显,以集体研究的形式作出决策也使得发生错案以后责任的追究困难重重。主办侦查员是着眼于当前刑事案件侦查实际并与法检系统责任制体系有效对接,以强化案件侦办责任的制度形式。侦查事实证据是否经得起法院以及法律的检验,直接影响了后续起诉及审判程序的顺利开展,也成为刑事诉讼活动能否实现公平正义的关键点。主办侦查员这一制度的设定,使得侦办案件的具体侦查人员由幕后走向台前,实现了长期以来由机关、由所在单位承担责任到案件具体侦办人员实际享有侦查权利并担首责的角色转变,成为我国公安体制改革的亮点,近两年来受到理论界与侦查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任何一项制度从确立到推行,势必以一定的理论为依附。主办侦查员制度的构建也不例外,其理论基础主要由警察自决权理论和权力规范化运行理论两方面构成。主办侦查员制度的构建对于提高刑事案件侦办质量、推进我国司法责任体系更加科学合理、优化侦查运行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冤假错案都有着极为重要的功用。本文从主办侦查员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制度构建可行性着手,以主办侦查员在全国各地区的试点情况为切点。在对各地区试点主要内容进行深入考察的基础上,分析在试点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在明确主办侦查员制度构建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主办侦查员的身份定位,案件适用范围以及主办侦查权与行政权、其他侦查人员,其他部门与警种的关系的这些前提下,针对主办侦查员制度在试点中存在的不足并结合我国当前的侦查实际,对我国主办侦查员制度提出以下设计构想。首先,完善主办侦查员的选拔机制,明确主办侦查员的选任比例、标准、范围及选任程序。其次,要明确主办侦查员的职责权限,在放权与制衡间寻求平衡点,以防止主办侦查员权力的异化。再次,探寻主办侦查员独立办案制度、明确办案责任并设定相应的免责机制,以落实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终身制。最后,要优化主办侦查员监督、考核机制,健全相应的职业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