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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视了我国教育法治长期面临的“教育关系的形式平等与实质上的不平等”尴尬局面,凸显出加大公民受教育权保护力度的决心,这将开启我国新一轮教育改革的新征程。我国高校学生受教育权救济机制包括学生申诉制度、教育行政申诉制度、教育行政复议制度及教育行政诉讼制度,在救济高校学生权益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在法治进程不断推进的今天,教育管理领域必须要有完善的救济机制与不断深化的法治发育程度相适应。故探究如何在新一轮教育改革中抓住契机,完善现行的高校学生受教育权救济机制就显得尤为迫切。本文所涉案例源于北大法宝的司法案例库、相关著作、媒体报道及研究文献中的高校与学生间教育纠纷类案件。案例来源广泛、时间跨度大,从1998年首开先河、有证可考的“田永案”到2014年间的部分高校与学生间教育纠纷案例都囊括其中。笔者将搜集的案例1以高校学生寻求的救济途径为划分,发现高校学生寻求的救济路径不一,有的严格遵循先寻求校内申诉救济,然后寻求行政申诉救济,最后寻求行政诉讼救济,其中在寻求行政申诉救济后还有些寻求行政复议救济;而有的并不以校内申诉救济为寻求其他救济的前提,径直寻求行政救济或司法救济,其中高校学生直接寻求行政诉讼救济的案例有45件,占到所搜集案例总数的59.21%。在呼吁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尊重学术自由的高校殿堂,司法本应是解决争议的最后一道门槛,但在高校学生维权路径的选择中,行政诉讼制度却扮演着“急先锋”的角色。这使我们不得不反思我国的学生申诉制度、行政复议制度在救济学生受教育权方面的角色定位与功能发挥,以及行政诉讼制度在实践中的实施效果、对高校学生受教育权救济程度。文章第一部分通过对具体案例的深入分析,阐释学生申诉制度存在的问题:申诉范围狭窄,受理案件单一;申诉处理程序缺乏具体规定;法律责任欠明晰,申诉机构不作为;处分决定权缺失,价值功能偏离;法律规定不明确,申诉制度适用不统一。文章第二部分通过对实践中的行政申诉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分析,发现教育行政申诉制度流于形式,行政申诉制度与行政复议制度界限模糊,实施效果并不尽如人意。而有着比较优势的行政复议制度却存在立法上的缺憾,导致教育行政申诉制度与行政复议制度功能定位不明。我国高等教育行政诉讼实践的开展,在促进高校学生受教育权保护深入的同时,也将我国在推进高校管理法治化与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过程中所面临的诸多问题更具体、也更全面的暴露出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进一步推进了我国高等教育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但行政诉讼制度“单兵突进”式的改革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文章第三部分通过对高校与学生间教育纠纷案例的分析发现,我国高教行政诉讼实践凸显出以下诸多问题:高等教育立法忽视程序性规定;同案不同判,审判实践不统一;对校规的适用标准不统一,以及高校法律定位模糊。完善现行的高校学生受教育权救济制度及其实现机制,使其更趋于科学、合理,是切实保护公民受教育权的积极措施。文章第四部分将着重阐述高校学生受教育权救济机制的完善,以此推动高校学生的权利救济及新一轮教育改革的深入发展。首先,将学生申诉制度进行制度重构,重构后的申诉制度仅指校内申诉制度,在此基础上借鉴域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经验,扩大申诉范围,增强申诉处理机构的独立性,赋予申诉处理机构处分决定权,以及完善申诉处理程序。其次,取消行政申诉制度,以行政复议制度代之,并从强化该制度解决纠纷的功能定位、扩大复议范围及加强行政复议程序的保障等方面来完善。再次,从完善教育立法,补充教育行政处理决定的程序规定,建立健全大学章程及校规规定方面来完善。最后从确立正当程序的司法审查原则以及注重对校规的形式正当性和合法性审查的维度完善我国高等教育行政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