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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信托自2013年首次在市场中崭露头角以来,信托公司在越来越多的领域发行消费信托产品。消费信托凭借其颇具吸引力的消费权益,吸引大量民众签约。在整体信托行业资金规模首次出现下行的背景下,发展消费信托,逐渐成为各大信托公司开展业务的一个新选择。但是,消费信托在我国市场初露峥嵘,很多模式设计和产品运营经验尚不成熟,现行制度体系尚未直接立法规制这一新兴的信托类型,监管部门对此也没有找到合适的监管尺度。总而言之,当前我国的消费信托产品存在一些问题,值得研究。通过搜集整理投放到市场中的近十项消费信托产品,笔者发现当前市面上的消费信托对于信托受益权的保护颇为马虎。一些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甚至在合同文本中声明自身不对信托受益权的核心——消费权益承担保护责任。这给受益人顺利实现信托受益权留下巨大隐患,长此以往甚至会动摇消费信托赖以存在的基石。针对上述问题,笔者结合理论与实践,提出一系列措施,期待消费信托发展少点套路,多点真诚,真正成为中国信托行业发展的新蓝海。本文共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阐述了消费信托受益权保护的基本原理。首先,对消费信托进行了概述。其次,明确梳理消费信托受益权中的各种要素。第三,从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入手介绍消费信托受益权的实现路径。最后,对消费信托受益权的特点做进一步的解释。第二章主要描述现存信托法制度下,在消费信托实务发展中,消费信托受益权保护体系存在的法律问题。笔者通过收集现行消费信托合同文本,梳理出当前我国消费信托受益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消费信托受益权以实现消费权益为内容,在理论上该项权利虽然是消费信托的核心,但在现实中消费信托的受托人——信托公司对这一权利的实现却几乎不承担任何责任,有的信托合同中甚至明确写明“信托公司对此免责”。笔者认为,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其表层原因就在于消费信托的发起方为了规避自身的法律责任,对消费信托受益权内容故作限缩,将帮助实现消费信托受益权的信托受托人责任转嫁给消费权益提供者或是消费信托受益人本身;由表及里,笔者认为引发上述问题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消费信托属于事务管理类信托,我国法律对该种类型的信托产品的规范还不明确,尤其是相关受益权保护制度还很不完善,为消费信托公司将自身业务经营风险转嫁给其他主体留了空子。第三章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对消费信托受益权保护提出自己的建议。在简要介绍当前我国有关信托受益权保护具体规定的基础上。首次指出消费信托受益权保护应当遵循的原则。其次,进一步明确消费信托的受托人有义务承担保护信托受益人受益权的责任,并根据消费信托的具体类型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信托受益权保护贯穿信托法律关系始终,不只有受托人承担责任,其他要素诸如信托外提供消费权益的第三人、消费信托财产均应当就信托受益权承担责任。综上所述,笔者主张通过以上措施,建立起一整套责任负担机制为消费信托受益权的实现保驾护航。结语部分笔者概括了本文的主要内容和观点。并且提出发展消费信托在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特殊意义,呼唤行业早日正视消费信托中的受益权保护问题,真正实现消费信托的制度设计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