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世纪70年代,随着新公共管理理论的传播和改革社会管理问题运动的开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这一新型的政府治理模式应运而生。这一治理模式的目的在于通过引进竞争机制和契约管理机制提高公共服务质量,使得公共服务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大众,故通过各种方式保障该治理模式得以良性运行以实现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质量的间接维护便成为政府工作的重点。同时,它也是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践过程中的难点。公共服务产生质量问题将会极大限制公共服务购买开展的领域和规模,成为制约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这一制度发挥更大作用的瓶颈。国内学界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相关表述很多,但如何对其进行质量控制并未形成系统的理论观点,而且多从管理学角度出发进行探讨。本文主要就如何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进行质量控制从法律视角展开研究,以期为提高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水平提供一些参考。本文一共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质量进行界定并阐释法律保障的必要性。从行政领域公共部门“质量”管理运动的演变历程来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质量的内涵应进行多维度界定,具体包括:供给符合程序规定、供给投入与产出符合预先设定的要求、供给满足系列质量标准的要求和供给符合公共性要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质量不同于于一般的服务质量和商品质量,也不同于其它主体所提供的任一服务,作为特殊的“产品”,它的特征具有显著的反映公共部门价值追求和责任担当的特点,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主观性与客观性、公平性、参与性和目标相容性。它的内涵和特征体现了政府在公共服务购买活动中的价值追求,构建法律体系保障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质量应当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质量的内涵与特征出发确定立法的基本原则。第二部分,阐述构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质量法律保障机制应当贯彻的基本原则,具体包括:公开透明原则、自由竞争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和依法监管原则。公开透明原则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各环节均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拓宽信息发布渠道,及时、直接地与公众沟通,鼓励公众参与。自由竞争原则源自于市场经济理论,该原则目的在于保证市场发育良好,各市场主体能够在相同的市场环境中面对相同的市场规则,自由参与或退出竞争。程序正当原则是指应当通过程序性立法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全流程进行规制,确保购买过程的可视化,实现“看得见的正义”。依法监管原则是指有权监管的主体依法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过程进行监督,以保证各参与主体的行为遵守法律规定。第三部分,针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不同环节,构建理想化的事前、事中、事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质量法律保障机制。事前法律保障机制指构建法律体系保障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质量时,通过事前“关卡”制度的建构防止政府所购买的公共服务出现质量问题,从设计相应的制度界定购买的范围边界、筛选进入购买关系的符合法定要求的承接主体等作为起点。事中法律保障机制是指在政府选择承接主体时、承接主体履行服务购买合同的过程中,建立相应的法律保障机制对这一过程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以保证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质量,它是通过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事中流程进行法律规制以达到保障公共服务质量和效能不可缺少的关键步骤。事后法律保障机制一方面是指当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流程结束后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开展绩效评估活动,在事后绩效反馈中对相应的购买行为进行反省、追责,通过这样的制度来确保公共服务的质量,另一方面是指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各环节,检验政府各职能部门、购买主体、承接主体是否依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各项制度要求和合同规定作出相应的行为,如果各主体在行为的过程中出现了偏差,那么就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机制进行修复和矫正,此处进行修复和矫正的制度即问责机制。第四部分,剖析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质量法律保障机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途径。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质量法律保障机制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质量事前法律保障体系未科学构建,包括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界定不科学,承接主体的资质规定不科学;第二,事中法律保障机制不够健全,承接主体的选择方式不符合规范化和公开化的要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履行的监管机制不完善;第三,事后法律保障机制较为弱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绩效评估机制及问责制度不健全。对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质量法律保障机制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对该制度进行重新梳理和完善。对于事前法律保障体系,要合理确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围的判断标准以保证科学界定政府购买范围,从数量和资质两方面着手设定承接主体的准入条件。对于事中法律保障体系,要完善承接主体的选择程序,遵循竞争性为主、非竞争性为辅的原则,并在立法中规定配合实施方式,从完备监管主体体系、监管方式和提高监管能力三方面入手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履行监管机制。对于事后法律保障体系,补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绩效评估机制,从学理上理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责任追究机制,将责任追究机制的原理系统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