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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环境是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条件,是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物质源泉,在人类进化及社会变革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保护好环境至关重要。之前我们国家唯“GDP”至上,急于追求经济的快速发展,忽视了环境问题,近年来逐渐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将其上升到了战略高度,开始采取各种措施整治环境,但现实情况不容乐观,环境问题依然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作为地方事务管理者的地方政府无疑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地方政府作为地方行政机构,代表广大民众对公共物品进行支配和管理,而环境资源具有的非排他性和共享性使其在本质上也属于公共物品,因此环境管理也在地方政府的职责范围之内,所以当发生环境问题时,地方政府的环境法律责任是否履行到位也是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但是在实践中,当发生环境污染或者环境破坏事件时,很少有人去深究地方政府的环境法律责任,大家往往认为企业或者个人才应当承是担环境保护职责的主体,忽视了表象背后作为地方“守门员”的地方政府的环境法律责任,殊不知,环境问题其实与地方政府存在很大的关系。鉴于环境问题的严峻性以及保护环境的必要性,规制地方政府环境行为,强化地方政府环境法律责任成为各国环境保护的重要着力点,同时也激起了业界学者们对地方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的广泛研究与探讨,并形成了初步成果。笔者在借鉴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了本文的写作,其中绪论部分主要介绍了研究背景、研究意义以及国内外的研究现状,为本文后续的写作做了铺垫;本文正文第一部分对地方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的基本概念和理论依据做了简单介绍,以方便读者在此基础上对地方政府的环境法律责任有更加深入的认识;第二部分笔者分析了我国研究地方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的原因及域外的相关借鉴,本文在该部分选取了日本、德国和美国这三个具有代表性的区域,对它们在地方政府环境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进行了基本论述并总结了有益经验,此外笔者还借鉴了台湾地区的相关做法,以期通过对这些域外地区环境状况的分析,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相关环境制度;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地方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主要从法律法规不完善、制度体系不完善、监督机制乏力以及职能划分不清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该部分还针对我国地方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现存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粗略建议,希望能够对完善地方政府环境法律责任提供参考。笔者正是在以上框架内对地方政府环境法律责任进行了相关的基础理论研究,主要目的就是为地方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的实施提供理论支持,为我国的环保事业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