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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重大误解之规定仅具有完全法条之外形而未界定具体内涵,无法直接适用于司法实践,其适用依托于解释路径的构建。重大误解相当于比较法上的错误,是借鉴苏俄民法过程中异化的产物。其解释应当选择“认识与实际不一致”的视角,而无须囿于“意思与表示不一致”,这是从体例结构、制度本身、法律适用、用语表达多维考量之结果。该规定既有的一元解释路径以合同为原型展开,仅关注“需受领之意思表示”,忽视了遗嘱等“无需受领之意思表示”,引致司法适用困境。其根源在于重大误解合同的本旨是谋求意思自治与信赖保护之间的平衡,重大误解遗嘱重在探求遗嘱人真意而无相对人信赖保护之必要。妥善解决重大误解的一般性适用问题,应在甄别和借鉴域外相关制度的基础上,重构重大误解的解释进路,形成重大误解合同与重大误解遗嘱二分的二元解释路径。实现重大误解二元解释路径,必先厘定重大误解合同的具体适用规则,这也是重大误解遗嘱得以妥善适用的逻辑性前提。构成要件是甄别可救济之重大误解合同的具化判断标准。其以民事法律行为已成立为当然前提,表意人无意的错误认识为显著标志,特别关注错误“重大性”这一核心要件的判断,即主客观因果关系标准。但表意人的重大过失与重大误解的风险分配会阻却其可救济性,相对人因素也会产生影响。可救济之重大误解合同固然可撤销,该撤销权应赋予表意人,共同错误场合下也可赋予相对人。此合同撤销后表意人负信赖损害赔偿责任,相对人引致重大误解时相对人需依其过错程度负相应责任。重大误解废弃可变更救济方式的合理性存疑,特定情形下该救济方式的法律效果更佳,尤其是共同错误的场合。重大误解遗嘱的具体适用需兼顾重大误解合同适用的一般性与自身的特殊性。不同于合同的规范解释,遗嘱解释遵循自然解释进路,以文义解释为核心,辅之以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遗嘱解释无法纠正该错误,则需诉诸重大误解遗嘱的救济规则。判断可救济之重大误解遗嘱的“重大性”,仅需关注遗嘱人的主观重大性,不必附加客观重大性标准。遗嘱人的重大过失不能阻却其可救济性,也无风险分配和相对人因素影响的问题。重大误解遗嘱同样应采可撤销救济方式,无可变更救济的适用可能性。该撤销权应赋予因遗嘱被撤销直接受有利益的人,遗嘱人丧失遗嘱能力无法撤回时可赋予其法定代理人,无关于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及被继承人的债权人。该撤销权的撤销期间应与总则规定一致以保持体系的自洽性,撤销后也无信赖损害赔偿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