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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是个人(自然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其作用在于确立个人与国家之间固定的法律联系。就国内法而言,个人原则上可以享有国籍国国内法规定的一切权利,同时负担国籍国国内法规定的一切义务;就国际法而言,个人要服从国籍国的属人管辖,同时可享受国籍国的外交保护。由此可见,国籍直接涉及并影响有关国家和个人的切身利益。国籍问题从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开始成为国内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国籍法就是国内法中规定国籍的取得、丧失、变更以及国籍冲突状态的解决等事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籍冲突又称为国籍抵触,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不止一个国家或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前者属于国籍的积极冲突,最为常见的是个人同时具有两个国籍的法律状态,即双重国籍;后者属于国籍的消极冲突,又称无国籍。产生国籍冲突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适用于所有国家的统一的国籍立法,由于不同国家国籍立法在本国国籍的取得和丧失的问题上采取不同原则,在个人出生时后出生后都可能产生国籍冲突状态。如采取血统原则的国家的国民在采取出生地原则的国家内所生的子女以及在外国归化而依其本国法并不丧失其本国国籍的个人都会具有双重国籍。国籍冲突是一种不正常的法律状态,对有关个人和国家都会产生消极的影响。实践中,各国主要通过国内立法、双边条约和国际公约等途径来解决国籍冲突的有关问题。198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总结了新中国1949年以后处理国籍冲突问题的经验,借鉴了世界主要国家的国籍立法和有关国籍问题的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确认了单一国籍制,不承认双重国籍。该国籍法作为外交关系的产物,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起到某些积极的作用。但在全球化背景下,随着国际交往的日渐频繁,海外移民要求国家承认双重国籍制度呼声的高涨,双重国籍问题在国内也引起了激烈的争论。本文根据双重国籍制度在国际上的最新发展,从法律和实践的角度,分析比较各国国籍冲突立法发展和中国国籍法的产生背景、特点及弊端,认为我国应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灵活处理国籍冲突问题,对国籍法作适当补充和调整,有限制的承认双重国籍,以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本文主要论述分为四个部分,各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为国籍制度概述。首先介绍国籍和国籍法的基本概念,明确国籍的重要意义,其次分析国籍的取得、丧失、恢复的基本原则和类型从而阐述国籍冲突的概念、产生的原因和解决方式。 第二部分比较关于国籍冲突的中外立法及总结现代国籍法发展趋势。首先回顾中国清末和民国两个时期三部国籍法的内容,其次分析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立法背景、基本原则和内容,最后与各国国籍法中关于国籍冲突的规定进行比较,进而阐述现代国籍法的立法趋势。 第三部分分析我国现行国籍法弊端及提出修改建议。首先从条文体例、司法实践等方面探讨了中国现行国籍法存在的不足,其次介绍目前针对中国是否承认双重国籍引发的争议和各家观点,最后阐述本文作者观点,提出对中国现行国籍法的修改建议。 最后结语部分总结了文章的主要观点,对中国国籍立法提出了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