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惩罚性赔偿司法适用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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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是独立战争后继受英国发展而来的,虽该制度源于英国,但却在美国得到了极大的发展。早期惩罚性赔偿的判例通常是自然人之间的人身侵权引起的,后来美国法院逐渐将惩罚性赔偿适用于产品责任领域。我国早在1993年也规定了具有惩罚性质的“双倍赔偿”规则,但仅仅适用于消费合同中一小部分明确规定的情形。本文通过研究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司法适用状况,得到了一些启示,希望能为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司法适用提供一些借鉴。虽然美国与我国分属不同的两大法系,但是随着全球一体化、两大法系也日渐趋同,加之两大法系所追求的法的价值是相同的,故研究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司法适用领域的成功之处,可以成为我国的有益借鉴。研究美国较为著名的一些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判例,了解其司法适用标准,且认识到存在的问题,有利于完善我国适用该制度的司法标准,可以避免一些弯路。近年来美国各州和联邦法院为了使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司法适用领域更加严谨,保障当事人的利益,追求法的价值的实现,做了一系列司法适用标准的改革。不得不承认,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司法适用领域经过两百多年的发展,虽存废之争至今未停止,但该制度在司法实务中,保护了受害人的权益,警示和惩戒了不法行为人,实现了法的价值,其作用是不可置疑的。我国目前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领域比较有限,仅包括消费合同、产品侵权中涉及人身伤害的、食品安全领域的问题等几个方面。在司法适用标准方面尚存一些问题,比如,我国尚未形成有重要影响力的惩罚性赔偿司法案例、对惩罚性赔偿证明标准的要求不明确、惩罚性赔偿司法适用在利用陪审方面存在不足、惩罚性赔偿判决书存在判决理由说明不足的问题。从惩罚性赔偿司法适用的范围可以看出我国对待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谨慎态度,但是从司法适用标准来看,还有很多环节需要完善。有的学者不主张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中国适用,有的学者十分肯定该制度的闪光点。笔者认为,任何制度都有优势也有弊端,这是无法避免的,我们唯能做的是在司法适用中,发挥该制度的作用,同时,完善司法适用的标准,避免其弊端带来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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