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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利益平衡理论为依据,研究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若干问题。在探讨和评论具体制度设计时,分析侵权纠纷所涉各方利益之所在以及这种利益是否遭到不法损害,力图寻找出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的最佳机制,以期能够为我国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提出若干建议。 在最终用户上机运行是否侵权问题上,本文认为保护计算机软件工具性使用权是平息这一争议的有效途径。最终用户无论在单机上运行软件抑或上网浏览都不会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著作权人也并不担心在这一层面上的利益会遭受损失,他们真正担心的是软件被工具性使用时产生的经济利益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于是希望在不触动现有法律的前提下以间接方式保护自己的利益。因而本文认为有必要撇开现有的侵权纠纷解决机制,直接关注争执各方的利益,提出了一种新的解决方案。首先版权意义上的复制不包括暂时复制。版权意义上的复制与经济利益紧密相联,这种复制的结果必然会产生可独立于原件存在的复制件,而复制件可以被出售并带来经济效益。暂时复制则与此不同,不能产生独立的可销售的复制件,不能带来任何经济效益。其次在版权之外以特别权利保护软件,增设工具性使用权,保护软件的工具性使用。版权扩张历史表明,权利扩张的方向直指新的经济利益出现之处,扩张结果是在权利人和那些不合理地享受了新经济利益的人之间进行利益平衡。既然软件不同于传统文字作品,作工具性使用能带来一种全新的经济利益,就应该立法保护这种经济利益。但为保持我国著作权法的整体协调性,本文认为可参照欧盟给予数据库以特别权利保护的作法,在著作权法体系外以特别权利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工具性使用,同时我国采用独立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软件的著作权,也为上述方法提供了现实性。最后必须立法明确工具性使用权适用的前提是软件权利人之经济利益遭受实质性损失,否则可能不恰当地扩大软件权利人的权利。 在平行进口问题上,本文简单介绍了平行进口的概念特征,平行进口争议的理论基础以及各国相关的立法体例,对计算机软件平行进口问题进经了经济利益分析,认为平行进口所涉及各方当事人中出现了真正的利益失衡。版权权利人之经济利益是一种合法的垄断利益,未经许可的平行进口非法打破了市场的垄断格局,迫使版权权利人市场销售量或销售单价下降,导蛐权邮U人经济利益遭到了不法侵害。而且由于不法平行进口商抢夺了版权if$IJ人的市场份额,他们在平行进口过程中赚取的利益正是版权赖人损失的部分利益。但他们的行为打击了平行进口国软件权利人之后,并未达到促使国际间资源优化配置或促进软件应用与传播的目的。而平行进口涉及的第三方消费者从整体层面讲也无法从平行进口中获得任何利益。鉴于平行进口必然脯国际间交流的增加而频繁发生,析佣 尽原则在该问题上的不适用性,以及我国的具体国情,文章提出原则上应禁止平行进口,但应允许经许可的平行进口。 在反向工程问题上,本文简单介绍了反向工程的概念以及相关的争议,指出反向工程争议的实质是大型软件公司与中小型软件公司在反向工程问题上产生了利益冲突,他们利用计算机软件构思隐密,主要娜功能是应用功能以脓统版权行为不包括阅读、聆听等形式,腑自利益出发判断反向工程性质而引发的侵权争议。本文首先指出,认为反向工程涉及的复制与演绎行为均是合理娜或侵棚于为的两种观点具有不合理性,然后分析了以实现交互操作为目的实施的反向工程之合法性。一方面软件合法持有者的娜权在为获取交互操作所需信息的拼下,可依撇权法立法宗旨突破版权法的限制,另一方面,在雕合法持有人无法通舱法、公开的渠道获取交互操作所需信息情况下,软件栅u人却行使椭u阻止其实施反向工程,必然构成渤U滥用,并可能危及毗的合法利益。故文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承认一定条件下以交互操作为目而实施的反向工程具有合法地位的立法建议,期望以此平息有关的侵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