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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支付方式是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结算工具和资金融通工具,被誉为“国际商业的生命线”,对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发挥了巨大的推动和保障作用。信用证所取得的巨大成功归因于其所特有的独立性原则。然而,该原则并非尽善尽美,其所强调的纯粹的对单据的信赖,为不法商人利用单据进行信用证欺诈留下了可乘之机,并随国际贸易的迅猛发展而呈有增无减之势。面对信用证欺诈带来的对独立性原则的挑战,美国首创并发展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并被众多国家所借鉴。与此同时,在我国面临着信用证理论研究刚刚起步,有关法律规定不具操作性,法院判决在国内外屡屡引起争议的窘境。我国法律和贸易届人士一直在进行着不懈的努力,通过借鉴国外经验,总结我国司法实践来构建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信用证法律制度。2005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并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背景下,本文致力于从两个相关联的角度来审视信用证欺诈例外制度:一是剖析信用证欺诈例外制度的理论基础,回答为什么必须建立信用证欺诈例外制度,信用证欺诈例外制度在整个信用证制度中的地位等等理论问题;二是结合最新的司法解释探讨信用证欺诈例外制度在我国的适用问题,也就是如何使信用证欺诈例外制度这个“舶来品”更好地适应中国土壤。如果说前一个问题是应然问题的话,那么后一个问题则是更具实践意义的实然问题。本文共分为四大部分,共计约3.3万字。第一部分,从概念入手探究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含义。笔者看来,这一概念的关键词在于“信用证欺诈”,因此,这一部分就首先从法律条文、司法判例等不同角度分析“信用证欺诈”的含义,在对各种各样的定义进行简单的梳理中,也总结出判定信用证欺诈时应注意把握的几点以及常见的信用证欺诈的种类,这样逐步深入,最终给出一个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定义。一项制度的来龙去脉往往就能充分说明这项制度的存在意义。第二部分,追溯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历史,从首次确立该原则的判例、首次正式采纳该原则的法律规定再到该原则在世界各国的确立,从最开始的“禁止”到“允许”再到“限制”的不同时期的法院态度,在摸清了来龙去脉之后,该原则的成因也就水到渠成了:信用证欺诈例外源于愈演愈烈的信用证欺诈对信用证制度的冲击,而欺诈的成因则关键在于信用证制度本身固有的一些漏洞。作为一项“例外”,它始终是在“夹缝”中生存的。尽管学者、法官试图从诚实信用原则、法律不保护欺诈、公共秩序保留等方面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提供存在合理性的证明,但是不能否认也不应否认的是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与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关系上,前者始终是后者的补充,后者在信用证制度中的基础性地位是不可动摇的。这也是我国在确立、发展、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中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问题。这是笔者在第三部分阐述的内容。第四部分将目光转向我国,尤其是新鲜出炉的司法解释。在对该司法解释进行总体简单介绍之后,文中充分肯定了最高院在此中的努力以及该司法解释在信用证欺诈例外制度上的突破和创新。但是,尽管该司法解释尚未经过实践检验,笔者还是以挑刺的眼光对其中的不足之处进行了评点,同时也指出在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时应怀着谨慎的态度,处理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利益平衡等可能存在的问题,防止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滥用。结语以强调法律上再完美的救济制度终归不如“买者自慎”更为有效这样一句题外话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