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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此前的法律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即便能够证明某些财物属于违法所得,法院也无法作出裁决没收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自动中止或终止,尚未启动的诉讼程序无法启动。这导致了无法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无法弥补被害人的损失,无法恢复因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我国在新《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三章中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以下简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这一特别程序,以此来破解司法实践中重大犯罪案件因涉案人员逃匿、死亡不能到案而导致刑事诉讼程序无法启动、违法所得无法追缴的难题。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有着独特的内涵,严格的适用条件,特定的启动主体,特殊的程序规定,它的设立既是与我国加入的国家公约以及反恐怖问题决议的衔接需要,也是预防与打击腐败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现实需求,更是完善刑事立法体系的内在要求。这一程序的确立,对摧毁贪污腐败、恐怖活动等犯罪分子的趋利动机和侥幸心理,切断恐怖活动犯罪的经济命脉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彰显了国家打击贪污腐败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坚定决心,部分的实现了对犯罪分子的惩处,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社会正义,同时为我国向他国请求司法协助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外,这一程序依旧秉持了刑事诉讼的相关司法理念,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坚持保障相关利害关系人的程序参与权,体现了“无人应从犯罪中获益”的法律精神。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作为新的特别程序,学者们在肯定这一特别程序正当性的同时,也出现了对该程序的质疑之声。首先最为突出的是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的合宪性质疑。有学者认为尚未对被追诉人定罪即不加区分地没收其涉案财产,尤其是来源合法的涉案财产,有侵犯公民宪法规定的财产权之嫌;其次,是有学者认为这个程序的实质就是一种缺席审判,是在被告人未到庭的情况下对其进行缺席审判进而做出相应地财产没收裁决;最后,有人认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根本算不上刑事诉讼程序,而是一种纯粹的行政性处理程序。出现这些质疑之声主要在于没有深刻领会到该程序的特定内涵,事实上,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作为一个特殊的刑事司法程序,其“特殊性”在于其是独立于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审判程序,仅仅解决的是涉案财产的权利归属问题,实质上是一种对“物”诉讼。同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启动及其具体流程有严格的法律程序规制,且有多方主体参与,经法院依据充足的证据进行审判最后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裁定,其程序的司法性质明显,绝不同于行政性处理程序。随着贪污腐败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活动的肆意猖獗,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已纷纷建立了一种相对独立于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诉讼程序或者制度,以此来追缴犯罪的违法所得以及其他涉案财产,如美国的民事没收制度、英国的民事追缴制度、新加坡针对贪污犯罪设立的单独没收制度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颇具特色的单独没收制度。虽然各地区选取的立法模式、施行的没收制度以及采取的具体程序不尽相同,但仍有许多共同的特点值得我国借鉴。“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来自执行”,贯彻落实这一全新的特别程序,需要司法机关积极配合,以保证该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首先,司法机关施行该程序中应当遵循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权利救济与权力监督原则,规范司法权,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的财产权;其次,司法人员要对该程序的适用范围,没收的财产范围、具体的程序规则、证明标准以及对相关利害关系人权利救济措施等有系统化的理解,同时对具体的办案程序更加细化;最后,构建与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保障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顺利施行。当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我国的发展、成熟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的探索,不断的改进,以达到更好地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