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广告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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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生活的快速发展,被称为"经济晴雨表"的广告业也在日渐发展壮大,在商业服务和文化传播上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但是,在法律层面对于广告作品的保护制度并不完善,甚至没有明确的体系对其进行保护。现实生活中频繁发生广告作品被侵权的例子,尽管如此但由于被侵权人的维权意识淡薄等原因,使得此类案件越发频繁的发生,广告行业的发展也受到了阻碍。由此看来,维护广告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文化产业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快速健康发展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保护广告作品,首先要认定广告作品的范围,只有通过创意思维过程和技术手段制作出来的智力成果在某种介质上的集合体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广告作品。而对于侵权的认定也很重要,在对抄袭作品与原作品进行对比之后,如果构成两者"相同"或"相似"的程度,则可认定抄袭成立,但有些案件还需要引入"接触"的概念。在广告作品侵权案件发生时,责任的认定并不难,但是难就难在如何认定侵权行为造成了多少损失,损失的数额确定标准是什么?我国在此问题上的规定是比较合理的,在涉及侵权案件确定赔偿数额时,要考虑原告实际损失和被告侵权所得两方面,如果被告侵权所得高于原告实际损失并且能拿出确凿的证据的,可以把赔偿数额以被告违法所得为标准。最后针对我国对广告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漏洞,可以从优化广告行业法律法规、明确侵权认定程序以及明确广告发布者责任等几个方面进行优化完善。故本文围绕广告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核心,以广告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为基点,由两典型案例引出重点研究问题,从广告作品的认定、侵权认定、责任认定和赔偿认定等方面分条理分析问题、梳理问题,结合案例提出自己的看法,最后得出对于完善广告作品著作权保护法律模型的建议。本文主要是研究广告作品知识产权保护下的著作权保护分支,着重探讨广告作品的认定和抄袭等侵权行为认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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