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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长时间以来,“以犯罪人为中心”构建的刑法理论以及刑事司法实践淡忘了刑事被害人。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规定通过犯罪判处刑罚并要求执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但如果犯罪人无力赔偿时被害人损失如何弥补,没有给出令人满意的答案。在犯罪人权益保障立法已日趋完善的今天,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保障却严重滞后,这实在让人难以接受。只有建立健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给予刑事被害人救助,才能最大程度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从而最大程度上维护和实现社会和谐。检察机关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有利于保障被害人的基本权利,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从基本的理论角度和从现实需要来看,检察机关参与刑事被害人救助是十分必要的;从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司法实践经验来看,检察机关参与刑事被害人救助是可行的。但不能就因此认为,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救助是完备的,因此,从各方面建立健全、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切实维护和实现好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乃当务之急。正是基于对刑事被害人进行充分救助的考虑,结合我从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实践,在客观分析被害人救助体系不足与困境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检察环节被害人救助体系的构想。本文共分三章:第一章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概述。明确了被害人的概念,分析了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概念及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各家之说,表明赞同社会福利说,国家将刑事被害人救助纳入社会福利体系之中,这是国家为了增加个人福利的当然义务。学界对于刑事被害人救助的虽有理论分歧,从根本上说也是存在共识的,即认为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是现代法治正义使然,是社会人道主义责任的自我承担。且犯罪的私立救济被公立救济替代之后,为了避免私力救济的反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国家救助就应当及时到位。检察机关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是必要和可行的,从社会意义上说,刑事被害人救助是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一种人文关怀;从法律层面上说,被害人救助也是对法律天平的一种平衡。第二章介绍了检察机关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实践,介绍了X市F县检察机关开展被害人救助的基本情况及特点、做法,并详细评析《F县检察院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实施办法》。通过详尽而丰富的资料,说明当前检察机关刑事害人救助工作的现状。第三章是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设想。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不是一蹴而就,而是在摸索中前行,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如救助工作宣传不广泛、救助对象范围过窄、救助制度不规范、救助资金缺乏等。针对以上不足,我提出解决的方法如拓宽救助对象和范围、明确救助标准、拓展救助方式、加强资金保障、规范救助程序等,以完善检察环节被害人救助制度。提出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与其他救助制度的对接。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与社会救助、法律援助、精神抚慰的合理衔接,可以使更多的刑事被害人的权益得到更为全面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