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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依法治国,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不但要求具备完善的立法体系,而且还需要高质量的法律。“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使法律发挥更好的功效,树立法律权威,使法律的实施效果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使立法与司法、执法与守法达到完美和谐,是实现法律正义的追求。现实中立法效果与立法目的常常产生不和谐因素,尤其是在法律万能主义观念的影响下,立法泛滥造成法律数量不断增多,造成部分法律制定后缺陷明显,造成法律与道德等其他调节方式之间冲突不断。从立法现状出发,结合目前存在的社会现状,研究立法节制,从实践中积极探索,考虑如何能够实现立法节制,让理性回归实践。 法律不是解决所有社会关系问题的万能药,从一定程度上讲,能够满足政治、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法律是具有高度社会认同的法律,相应的,立法并非一味追求多而全,少而精反而更合适。不完善的立法越多,越容易伤害原有的社会关系,阻碍社会进步,失去法律权威,节制立法确有必要性。节制立法并不是不立法,而是要求作为立法者应当搞清楚因何立法、为何立法,要认清立法条件,把握立法时机,加强立法民主,扩大民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立法监督权,实现立法权在阳光下运作。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立法现状及其不足。通过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立法数量不断增多、法律调控范围不断扩大、法律文件不断升格的分析,使我们更加了解和清楚目前我国立法数量过多,引起立法者对错误立法理念导致法律数量影响的重视。 第二部分立法泛滥原因分析。通过对法律万能论和借立法进行全力扩张的分析,使我们更加了解立法数量为什么会过多的原因。 第三部分立法泛滥负面影响。立法需要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和非人力资源,大量的立法造成立法成本加大。立法数量过多,造成法律泛滥,使下位法与上位法、同位法之间产生矛盾,造成执法、司法、守法困难,法律实施效果达不到原有的目的,致使法律权威受损,难以实现法律正义。 第四部分实现立法节制的途径。法律不是万能的,实现立法节制首先就要树立这一观点,在现实中还有道德、政策、风俗习惯等有效的调节手段;更要端正立法动机,加强立法监督,立法不能唯政绩论或者唯部门利益论;实现立法节制还需要把握住立法时机,既不能无序立法或者超越立法者能力制定法律,也不能超越立法经济条件去立法,要处理好立法数量与质量的关系,提高立法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