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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核心要素,作品独创性认定问题也一直都是著作权法领域研究的重要课题。然而,长期以来,无论是独创性的涵义还是其认定标准都没有达成共识,这也成为司法实践中的模糊地带。公共领域理论自产生以来,在著作权法中的运用似乎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这导致事关公共利益的公共领域处于不断被缩减的危险境地。在著作权法中,公共领域与独创性之间有着密切的逻辑联系,因此在研究作品独创性认定问题时与公共领域进行结合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即以公共领域保留为视角,试图探讨公共领域与作品独创性之间的关系,对作品独创性认定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对司法实践提出对策和建议。本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其中正文部分又分为以下四章:第一章主要对作品独创性认定问题进行整体探讨。首先,在梳理对于独创性概念的不同观点基础上,结合公共领域对独创性的涵义进行明晰;然后,总结独创性的三个主要功能,即调节公共领域与著作权法范围的平衡机制、判断著作权侵权与否的重要标准和作者获得经济收益的重要因素;最后,更进一步引出目前讨论的有关作品独创性认定的问题,为下文的探讨提供抓手。第二章引入公共领域保留理念,主要论证公共领域保留对作品独创性认定的影响。首先,在著作权法层面上简要探析公共领域理论;其次,在前述理论铺垫下,对著作权法上公共领域保留的价值体现进行剖析;最后,将公共领域保留理念与作品独创性进行结合,梳理二者结合的内在逻辑与合理性依据,强调公共领域保留理念与独创性结合的重要价值。第三章主要对涉及公共领域与作品独创性认定相结合的案例进行实证分析,从不同维度对检索到的近三百篇司法案例进行归纳、总结。本章重点分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中原告取得败诉结果的原因,即主要是自身权利基础不牢固和排除公共领域部分后的内容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最后又从司法实践角度出发,对法院的审判思路进行详细梳理。第四章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对第一章提出的主要问题在公共领域保留视野下进行回应。本章主要对司法实践中作品独创性认定问题提出三点建议,即作品独创性认定要以利益平衡原则为指导,坚持个案区别对待原则,重视对公共领域的保留,以提高司法实践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在结论中,作者认为作品独创性制度是著作权法的核心制度,公共领域是作品产生独创性的基础,作品独创性认定过程对公共领域有着重大影响。在公共领域保留视野下对作品独创性认定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