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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作为一种对传统刑事司法补充的刑事司法解决机制,是在总结传统刑事制度的实践基础上形成的司法模式。它强调对被害人、加害人、社区等利益受到损害的“恢复”,追求“冤家宜解不宜结”、“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社会状态,通过谈话、倾诉、协商等方式实现对冲突的解决。然而,传统的刑事司法强调对加害人的惩罚,通过刑罚去威慑社会的成员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由此可以看出传统刑事司法与恢复性司法两者之间的差异,也为我们制定出符合当前“宽严相济”政策的解决对策提供有利保障。恢复性司法从一个新的视角,让我们审视犯罪的本质,并通过新的措施来应对日益复杂的冲突问题,实现我国刑事司法对案件公平公正解决与效率的目标。实现被害人、加害人、社区和谐关系的理想状态,同时重视被害人与社区的重要作用。全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构成,正文部分共有四章组成。本文试图通过对恢复性司法基本理论的简单描述,分析我国适用恢复性司法的可行性,并提出推进我国恢复性司法建设的建议。第一章主要介绍了恢复性司法的基本理论,包括恢复性司法的产生,并重点从程序与价值角度对恢复性司法进行定义论述,同时简要介绍了国外关于恢复性司法的实践模式。第二章从理论上对我国引入恢复性司法在思想、政策、制度、社区的维度进行简要阐述,分析出其与我国传统法律思想及当前形势政策的契合,并且蕴涵于当前的刑事法律和社区当中。此外,阐述了秩序的重建和正义的恢复作为其核心价值,分析出其并没有损害法律权威。第三章以我国当前关于恢复性司法的相关法律文本和实践现状进行分析,因我国现在对恢复性司法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仅能运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律》的相关法律条文,这就造成了恢复性司法实践的进行没有法律依据。虽然在一些地区进行着恢复性司法实践,但暴露出各种各样的问题,本文并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评析。第四章结合我国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构建,明确恢复性司法定位,同时确定恢复性司法的适用案件范围、操作程序和相关的配套措施,实现建设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恢复性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