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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命伦理学研究中,智障人、尤其是严重智障的人被视为特殊的生命状态,他们通常不被视为严格意义上的人,如何确立智障人的道德地位,如何为我们的伦理关怀提供辩护存在争议。权利为智障人生命的道德哲学解读和伦理关怀实践提供了理论和现实的联结点。人性理论对理性的过分强调,使智障人常常不被看作严格意义上的人,被驱逐出权利秩序之外。对生命的本质、价值与意义的追问,共同引发对权利问题的探讨,对智障人权利的漠视,正是智障人生存状态走向边缘化的真实而深刻的表现。
人性的内涵远比理性丰满的多,那么伦理建构的基础就不应该仅仅是理性。理性能够精确的认识自然规律,却不能必然的推导出寻找和揭示人生意义的途径。对于每个人来说,维持其个体生命的存在,或使这种生命存在在一种良好的状态中延续具有终极价值。赋予智障人平等的道德地位和权利,不是因为他们的外表令人困窘地像人,其生理结构看起来也同人一样,也不是因为人们的同情心,而是因为他们本身是人。尊重智障人的权利,也是尊重自己的权利,因为我们都具有人的普遍性。
对智障人的生命状态进行道德追问,对智障人生命的终极问题进行伦理研究,将为人的生命的本质、价值与意义的道德哲学解读提供新的视阈,对于研究和创造适应于生命本体的道德哲学理论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