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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羁押率过高的问题始终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处理好捕后羁押是不可忽视的现实问题,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设立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规定了对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机关仍应审查其羁押的必要性,这一制度的设立,使得实践中超期羁押现象得到监督和纠正,加强了对被羁押人人身权利的保障,推动了相关司法部门的羁押理念从“一捕到底”向“必要羁押”转变,与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相呼应,体现了法治的进步,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设立,不仅能够使人民检察院更有效的掌握被羁押者的动态,时刻了解被害人或其家属以及侦查机关对案件的态度,同时也会加强监督机关及时、有效的对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还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提供了有效的救济途径,为超期羁押和错误羁押现象提供制度支持。但由于这一制度在我国设立时间较短,因此制度本身的细节设计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必然存在一些不完善和不周到的地方,本文基于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通过分析这一制度的设立意义、总体思路及其在实践中的运用情况,对这一制度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存在和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通过比较和借鉴国外相关规定,提出完善的建议,使其在实践中有更强的操作性。本文以现行刑事诉讼法为背景,从四个部分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进行研究: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内涵,从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基本含义及内容出发,同时阐述了这一制度设立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阐述了我国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现状及实施的障碍,作为一项刚刚设立不久的制度,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必然存在一些细节上的不完善和实施过程中的障碍,如制度本身的不周全,传统司法观念的影响,羁押替代性措施的不完善等,结合近年来的我国羁押情况的相关数据和这一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情况及其制约瓶颈,通过全面分析,得出解决问题的关键,以实现这一制度的良好运行。第三部分,对域外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比较借鉴。通过分析借鉴美国、英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和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规定,得出符合我国当前情况的结论,如建立以裁判为中心、独立严格的羁押审查制度,建立多途径、多层次的司法救济途径、注重强调当事人的权利等。第四部分,也是本文重点阐述内容,即提出对我国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进行细化和完善的构想,以及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以保障这一制度的良好运行。在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背景下,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只有原则性规定,如何建立和完善适用于司法实践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亟待解决的问题,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审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中具体规定了该制度的启动机制、审查部门、审查标准、审查方式及审查结果的处理等,构建起了相对有操作性的制度规范,但有些规定过于抽象和模糊。笔者从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程序、审查主体和方式、审查范围和内容、审查期限几个方面分别阐述了完善我国捕后羁押必要性制度的具体构想,为办案人员提供明确细致的可操作性依据,真正实现该制度的价值目标。在完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具体程序的同时,还需要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从赋予被羁押人相应的权利、设置考核与责任追究机制、完善羁押替代性措施三个方面出发,使我国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更加完备,充分发挥该制度应有的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