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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毁灭证据罪是1997年刑法在“妨害司法罪”一章中新增设的罪名,目的是为了保障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及时有效的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该罪名设立以前,毁灭证据的行为都以包庇罪论处。然而由于立法的不明确性,该罪设立后与包庇罪的界限模糊,理论方面对两罪的界定也不够深入全面,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对两罪的认定产生了一些争议。同时,当事人的近亲属帮其毁灭犯罪证据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也常有发生,由于其所具有的亲属性而备受关注。我国刑法目前尚未将“近亲属”这一特殊关系在包庇类犯罪中予以区别对待,但理论界对此呼声越来越高。本文旨在借助具有代表性的“林某某帮助毁灭证据案”,以案例分析的论述形式,对帮助毁灭证据罪认定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争议问题进行分析,以解决类似案件在司法适用中出现的问题。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案件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案由、案情简介、分歧意见和争议焦点。本案的案情为:林某某为使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父亲林某逃避司法机关的追责,帮助其隐匿肇事车辆。主要分歧是:帮助近亲属隐匿犯罪证据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争议焦点主要有:隐匿证据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近亲属帮当事人隐匿犯罪证据能否区别对待。第二部分,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该部分是本文的基础理论部分,也是本文的核心部分。首先,笔者对我国刑法中包庇罪的重点问题进行了分析,得到的结论是:“犯罪的人”指的是作为犯罪嫌疑人而被列为立案侦查对象且从客观上看犯罪嫌疑浓厚的人。“作假证据包庇”是指行为人以有意误导或提供虚假证据等方式,作出了虚假的书面或者口头的证明,以使得犯罪分子逃避或减轻法律责任的行为。其次,对帮助毁灭证据罪的重点问题进行了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当事人”的范围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和有可能涉及这三类诉讼而成为当事人的人。“毁灭证据”是指任何有可能使证据的证明力丧失或者降低的行为。“情节严重”是指行为人所毁灭的证据对查明案件客观事实影响较大,给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带来了障碍。再次,对两罪的行为方式进行了对比得到的结论是:“毁灭证据”与“作假证明包庇”不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而是两个独立的行为。最后,对帮近亲属隐匿犯罪证据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得出的结论是:行为人帮近亲属毁灭犯罪证据的也应当按帮助毁灭证据罪论处。第三部分,本案的分析和结论。本部分将法理分析与案情相结合,得出:由于立法上未将近亲属排除在帮助毁灭证据罪的犯罪主体之外,因此不能认为林某某的行为无罪。同时,林某属于包庇罪中“犯罪的人”也属于帮助毁灭证据中的“当事人”。林某某帮其隐匿肇事车的行为应属于“毁灭证据”而不属于“作假证明包庇”,因此,林某某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第四部分,本案的研究启示。帮助近亲属毁灭证据的情形在审判活动中经常遇到,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这种行为加以区别对待。本部分也对进一步完善帮助毁灭证据罪提出自己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