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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未成年人犯罪也体现着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特征。在新的社会环境中,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犯罪率居高不下以及未成年人再犯罪成为其中的严重问题。因此如何在刑事诉讼中建立一系列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制度,是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一直在追求的目标。合适成年人制度就是一项旨在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制度建设。本文首先从对合适成年人制度的概述开始,介绍了合适成年人制度的基本概念,将合适成年人与社会调查报告人相区别。将正当程序、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要求等相关理论以及再社会化理论作为我国合适成年人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其次,是对我国现有的合适成年人制度试点的建设进行研究,总结实践中的相关经验,认识在实践中的制度建设缺陷,发现我国合适成年人制度建设中的问题。再次,对外国相关的理论以及实践经验进行研究,主要以英国合适成年人制度为主,以其他国家建立的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制度为补充,不仅为我国制度建设提供范本,更为我国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最后,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的合适成年人制度进行创设。不仅包括对合适成年人制度的地位的认定,更明确合适成年人制度的适用对象、合适成年人的主体范围。对合适成年人介入程序进行规定,并对我国合适成年人的基本权利义务进行规范。以研究未成年人心理特点为基础,建立的合适成年人制度,不仅在于限制国家公权力的不当行使,更在于在刑事诉讼中帮助未成年人理解刑事诉讼的真正意义,正确对待刑事诉讼在未成年人再社会化中的作用。本文虽然对合适成年人制度进行了初步创设,但是由于我国复杂司法实践现状,想要建立完善的合适成年人制度还需要进步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