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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受传统认识的影响,学界对隋炀帝时的《大业律》评价不高,认为其较之开皇三年颁布的《开皇律》是一种倒退。当我们摆脱以往关于《大业律》的思维定势,通过对所掌握的史料进行客观仔细地分析,就会发现《大业律》本身是一部应当得到肯定的良律。过去人们误读《大业律》的主要原因是采用的评价方法有误,即将立法本身与司法实践相混同,将隋炀帝个人的人品与立法的目的相混淆,隋炀帝个人人品的缺陷和执法上的偏差不恰当地成了评价《大业律》的主导标准。为了走出以往的误区,使人们客观地认知《大业律》和与之相关的问题,笔者拟从五个部分展开详细论述。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说明选题的意义、综述已有的对《大业律》的研究成果、提出自己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思路和创新之处。第二部分主要论述《大业律》制定的背景、缘起、指导思想和编纂过程及编纂人员。第三部分采取辑录为主、倒推为辅,将历史文献中有关《大业律》的篇目、罪名、刑罚和诉讼程序进行归纳分类,形成严谨的体系,使我们能从整体上大致把握《大业律》的内容。第四部分考察《大业律》的适用情况,具体分为前期的适用情况和后期的适用情况,并着力分析《大业律》废弛的原因。第五部分论述《大业律》对中国封建后世以及东亚其他国家立法的影响,指明它对中华法系的形成也起到过促进作用。最后对《大业律》的历史地位做出客观的总结性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