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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国内外立法,很多国家都在刑事立法中对亲告罪有较为完备的规定,而当前我国的相关规定却过于简单,学者对相关理论的研究也不足,导致不能充分发挥亲告罪设立的功效。可以说,代表公权力的刑法和代表私权利的民法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之间是存在着重叠的中间地带。亲告罪的立法就是一个证明。亲告罪是现代刑事立法在大力推行国家追诉主义的基础上留给被害人的一小块“自留地”,充分体现了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原则。所以说,亲告罪的立法,很好体现了现代法治社会的刑法谦抑价值与刑事和解精神。鉴于此,本文试图通过对亲告罪进行系统的研究以发掘其深层次的理论与实践价值,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和理性思辩法等人文社科研究常用的方法,在前人研究基础上,通过比较国内外亲告罪的立法以及制度,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共分了五个部分对“亲告罪”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以期对我国亲告罪制度的立法完善及司法实践起到一定的理论指导和实践参考价值。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意义、研究综述以及研究方法。第二部分对亲告罪相关理论进行了概述。首先界定了亲告罪的概念,即指刑法明文规定需要被害人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指出了亲告罪的特征:社会危害性较小;侵犯个人权益;当事人之间具有关联性。并对亲告罪的历史和现实基础进行了阐述。第三部分对我国亲告罪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首先分析了我国亲告罪的立法现状,主要包括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和侵占罪。接着指出了我国亲告罪立法上主要存在的几个问题:亲告罪范围过窄;亲告罪自首制度的缺失;亲告罪被害人的救济途径狭窄;亲告罪追诉时效问题;被害人的举证困难;亲告罪告诉效力问题。第四部分重点对国外亲告罪的立法上进行了考察。这里主要对大陆法系中的德国、日本和俄罗斯等国家,英美法系中的美国和英国等的亲告罪立法及其制度进行了考察,并通过比较得出了各国亲告罪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适用范围、立法形式、诉讼模式以及实质内涵等方面的不同,从而为下文研究打下基础。第五部分,在前文研究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做法,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完善我国亲告罪制度立法的对策与建议。首先应重塑亲告罪的立法模式,宜采用综合主义的立法模式,将一些案情简单并且举证难度不大的案件规定为绝对的亲告罪,由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而对另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不易举证的案件规定为公诉的亲告罪。随后具体从扩大亲告罪的范围、增设亲告罪的自首制度、拓宽亲告罪被害人救济途径、设立独立的亲告罪时效制度、规定亲告罪的告诉撤回制度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是针对我国亲告罪的立法现状,提出了重塑亲告罪的立法模式,即综合性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一方面赋予被害人刑事诉讼程序的发动与否的决定权,允许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从而可以达到限制刑罚权发动的目的;另一方面,对一些复杂的亲告罪案件被害人仍可通过公诉的方式依靠追诉机关进行权利救济。既能限制刑罚权的发动,适应刑法谦抑性的需要;又能切实保护被害人的利益,从而使亲告罪的法律价值得到最充分的发挥。本文认为亲告罪的范围可以从三个方面考虑:首先以侵犯个人法益为标准,将亲告罪范围限定在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其次选择出刑法规定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罪名,再次以易于被害人举证为标准,并将被害人难于承担举证责任的罪名排除在外。同时本文在增设亲告罪的自首制度、拓宽亲告罪被害人救济途径、设立独立的亲告罪时效制度、规定亲告罪的告诉撤回制度等方面在前人研究基础上,也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以期引起国家、学者的重视和探讨,推动我国亲告罪制度早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