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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划是现代政府行为中最为复杂的现象之一,也是行政法治实践中日显突出、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问题。行政法学界对行政规划法治化问题尚未形成富有成效的系统理论。行政规划具有单方性、裁量性和复杂性等特征,它作为政府的重要干预手段,广泛作用于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中。然而实践中,大量的行政规划还游离于法律之外,缺少法律的约束,从而导致规划权的滥用以致对公民和社会组织权利的损害。因此,全面系统研究行政规划的法治化及其规律,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在全面分析和总结国外尤其是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规划法治化的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国情和法制实践,运用比较、分析等社会科学基本方法,系统梳理、抽象和分析了行政规划的基本范畴、制度现状、基本理念、基本原则、规划裁量和法律规制模式,并以事前的立法规制和事后的监督救济视角,对行政规划的法律规制体系作了进一步拓展性阐述和论证。论文共分五章内容。第一章:行政规划的范畴分析。本章系统梳理并界定了行政规划的基本概念,全面分析了行政规划所具有的单一性、综合性、法定性、裁量性、强制性和动态性等基本特征,对复杂的行政规划类型及其性质作了梳理和判断,并对行政规划的历史背景及其功能进行了阐释,强调行政规划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均有拘束和引导的功能。第二章:行政规划法律制度的比较考察。本章着重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系统梳理和分析了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特别是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规划法治化的基本经验,包括行政规划的立法模式、制定程序、法律效果、规划实施、变更与废止以及法律救济等制度内容和主要经验,进而对我国行政规划的立法现状进行了分析,指出我国缺少一部规划基本法的指引和规制、行政规划制定程序缺乏民主参与机制、规划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缺乏救济保障等制度层面存在的缺陷。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展开分析了我国行政规划涉及的基本问题,即行政规划为什么要法治化、能不能法治化、哪些方面可以法治化以及如何法治化等问题,从而揭示了当代行政规划走向法治化的必然趋向。第三章:行政规划法律规制的理念、原则与模式。本章系统阐述了行政规划应确立的人权保障和权力制约的法治理念以及适用的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原则,深刻分析了行政规划裁量与法律规制的模式及其制度选择,认为行政规划存在着广泛的创造空间。规划裁量与一般裁量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规划裁量一方面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并对社会发挥广泛的能动作用,另一方面规划权又易于滥用而产生危害社会的消极作用。现实中,行政规划裁量存在严重的失范现象,表现为立法上缺乏统一性和确定性、程序上缺乏民主性和科学性、裁量过程缺乏监督审查机制。行政规划裁量的治理模式可以采用硬法与软法并举的混合规制模式。其中,硬法规制的模式主要包括完善相关的组织法、制定行政规划法和行政程序法、完善相关的监督与救济制度;软法治理的模式主要包括软法上的原则之治、制定行政规划的裁量基准和建立一整套行政自我约束机制等。从而为后续内容的论证和阐述提供了理论铺垫。第四章:行政规划的立法规制。本章从立法规制的角度分别提出并阐述了行政规划的组织法规制、规划法规制和程序法规制三种基本控制模式,分析并指出行政组织法在行政规划中具有重要的功能和作用,其所具有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功能是其他法律制度所不能替代的。行政组织法规制的原则可以集中理解为规划组织法定原则,即行政规划权的行使必须有组织法的授权并受其约束;系统分析了行政规划法的两种结构模式,并指出统一的行政规划法典应确立依法规划、民主参与原则、科学规划原则以及信赖保护原则等。同时,对行政规划法规制的范围作了原则上的划分,包括合理划分行政规划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规制规划裁量权的边界及其行使职权的目的和条件等;最后对行政规划最核心的规制环节即行政规划的程序法规制进行了系统的拓展性论证,包括我国行政规划程序法的立法模式之利弊分析、行政规划程序法治化之重要性,对行政规划程序的基本原则、一般程序以及引进规划确定程序的理论作了探讨。第五章:行政规划的监督与救济。本章从事后监控的角度,系统梳理和论证了行政规划中的利害关系人及其权利构成的主要形式,包括规划确定前的建议权、知情权、提出异议权和参与听证权以及规划确定后的请求权等权利。在行政规划监督与救济机制中,概括梳理了行政规划监控机制的形式和内容,论证了权力机关监控、行政层级监控、司法救济的制度模式和发展趋向,并结合国外法律救济和我国国情的现状,对我国行政规划监督与救济现状进行了分析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