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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从最初文艺复兴时期的反对神学口号,到现代作为一种信仰和理念已深入人心。但现实对人权的保护情况却不容乐观,特别是两次世界大战给全世界人们带来了血雨腥风的灾难,人们开始反思人类,思考人类存在的价值。为了避免以后此类悲剧的再次发生,在联合国的主持下,有关人权保障的运动蓬勃展开,建立了国际、区域和国内三个层次的人权保障体系。随着时代的发展,现有人权保障体系难以满足现实需要,因此一个专职的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建立被提上日程,而这一全新的人权保障机制的有效运转首要的条件就是确保其独立。本文以国家人权机构的独立性为视角,运用比较分析、系统分析的方法以及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探讨了国家人权机构及其独立性问题。首先,从宏观角度分析了国家人权机构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从而对我们理解国家人权机构这一全新的人权保障模式提供了背景。在此基础上,对国家人权机构的特征和职能进行了分析,通过分析可以看出,正是国家人权机构本身所具备的易接近性、多元代表性、独立性等特征以及调查侵犯人权案件、提出人权报告、促进人权教育和宣传等方面的职能使其扮演着一种全新的人权卫士角色,对传统的人权保障体系起到补充的作用。其次,尊重和保障人权之所以成为全人类矢志不渝追求的目标就在于人权有其独到的、不可磨灭的价值,而国家作为权力的拥有者相应的负有保障人权的义务,并且历史等因素将国家定位为人权保障的主体。反观现有的人权保障体系,不难发现其对人权的保障作用并不令人满意,而正如前所述,国家人权机构在促进和保障人权方面能够发挥独到的价值,因此,在各国建立适合自己国情的国家人权机构是必要的。再次,肯定了建立国家人权机构之后就要分析如何能保证其有效运作而非空有其表,影响其功能发挥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独立性问题,因此,系统分析国家人权机构的独立性很有必要。除了各种判断标准之外,与传统的三大机关的关系问题也是探讨独立性所必须考虑的,对此可以借鉴和参考国外的先进经验。最后,“人权入宪”为我国的人权事业开启了崭新的篇章,对我国的人权保障事业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有必要顺应历史潮流通过借鉴国外设立国家人权机构的先进经验,在立足我国现有国情的基础上设立自己的国家人权机构,从而将我国的人权事业提上新的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