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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侵权是一种新型的著作权侵权案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传统的纸质媒介被突破,数字化形式的作品开始广泛流传。由于数字化技术使作品更方便、迅速、低成本、高品质地被复制,提高了对作品操控、传播和改变的能力,进而对传统知识产权的制度安排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提出了全新的挑战,数字化作品给传统立法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在这一情况下,我国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已远远不能适应。新近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给与了较大关注,但仍有不足之处。本文意图对这一新兴的法律问题进行讨论。本文首先对知识产权进行了一个法哲学的反思,意图通过这一反思,提出一个基本原则:即知识产权应当将公共利益作为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在这一基础上,本文根据著作权的最根本要义对著作权制度进行重新阐释,进而在准确把握网络著作权和传统著作权之间区别的基础上,分析网络著作权的独特之处,以及其对于传统著作权的挑战。本文对网络著作权进行类型化的分析:根据其基本性质,将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类型化,进而根据此类型化框架,指明不同类型的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不同之处,以及处理的基本原则。以此为基本原则,本文根据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原理,对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以及赔偿规则进行一个比较系统的设计方案。在对与我国当前立法进行评析以后,笔者通过对于世界主要国家的立法例以及对于TRIPS规则的引用,提出一个具有原则性的立法建议,希望为我国立法的进一步完善献计献策。本文涉及的是一个新兴的领域,但本文的分析工具仍然是传统的概念法学框架,这是因为考虑到我国在根本意义上仍然属于大陆法系。尽管如此,本文仍将努力进行一次富有创新意义的探索,希望对于这一新兴领域的分析,为我国的著作权乃至整个知识产权制度提供一个全新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