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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与发展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的必然选择,是新形势下我国国家审计制度发展的重要内容。在我国审计体制发展新形势下,建立与发展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有利于建立阳光型政府、有利于维护公众知情权、有利于防控国家审计风险、有利于促进国家政治文明与社会和谐稳定。2003年7月1日,国家审计署正式公布了《审计署2003-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并在规划中明确提出“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争取到2007年力争做到所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外,全部对社会公告”。这是我国规定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最早雏形。但要想大幅度推进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发展进程,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制度的作用,必须建立与完善与之发展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尽管在三十多年的审计制度发展历程中,我国相关法律体系有所完善。但在总体上与深层次角度来看,我国审计结果公告方面的法律制度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不利于我国审计事业的发展。因此,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法律规制研究成为当前审计理论界与实务界的热点课题。本文除了引言,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关于国家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概述;主要阐述国家审计及审计结果公告的定义、特征、法律依据与架构、作用,为全文写作做好理论铺垫;第二部分关于我国国家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法律层面存在的问题;这是本文的重点内容,笔者通过深入分析我国国家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法律层面存在的问题,并重点指出不具备良好的法律环境、法律条文内容设计不规范、公告程序设置不合理、以及救济、监督、法律责任机制等突出问题。第三部分关于完善我国国家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法律建设的具体建议。这部分是文章的核心内容,也是文章的创新之处。具体建议包括:改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运行法律环境、构建健全的法律体系、修改或扩充部分现有国家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法律法规内容。以期,促进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健康、有序、快速发展。